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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10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实务》历年真题(第7章)

2013-11-29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494

07-2010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实务》历年真题(第7章)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真题试题】 (2010年单项选择第22题)

  1.飞驰公司分别在两地设立子公司甲和分公司乙,甲公司设立后领取了营业执照,而乙公司设立后一直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此后甲、乙公司分别与月亮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且都发生了纠纷。若月亮公司提起诉讼,应当( )。

  A.分别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被告

  B.分别以甲公司和飞驰公司作为被告

  C.分别以飞驰公司和乙公司作为被告

  D.以飞驰公司作为唯一被告

  【真题解析】

  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本题中的甲公司是飞驰公司依法设立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甲公司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因此,正确答案为B.

  【真题试题】(2010年单项选择第23题)

  2.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二审法院应当( )。

  A.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B.中止审理,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协商确定由谁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

  C.中止审理,由乙公司确定丙公司或者丁公司作为被上诉人

  D.直接将丙公司和丁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

  【真题解析】

  考查的知识点是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9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正确答案为D.

  【真题试题】 (2010年单项选择第24题)



  C.桥西区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公告期不得少于30天

  D.申请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真题解析】

  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因此,正确答案为B.

  【真题试题】 (2009年单项选择第19题)

  5.大华市甲区的德福公司与同市乙区的同兴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将德福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租给同兴公司在该市丙区和丁区使用,同兴公司支付租金。双方约定,合同纠纷由双方住所地的任一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同兴公司提起诉讼。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真题解析】

  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制度,特别是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及其相互关系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纠纷采用“特殊地域管辖”制度,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针对不同合同类型规定了各自的履行地认定标准,其中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财产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外,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该协议管辖法律|教育网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中的合同案件;二是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三是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四是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案中,原告(同兴公司)和被告(德福公司)的住所地分别是乙区和甲区,财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地是丙区和丁区,双方协议管辖地是双方住所地的任一区人民法院(即甲区或乙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财产租赁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即甲区)或合同履行地(即丙区和丁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甲区或乙区,协议管辖约定了两个以上管辖法院,不是确定而唯一的,所以该约定无效。因此,在本案中,甲、丙、丁三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乙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因此正确答案就是B.

  【真题试题】 (2009年单项选择第20题)

  6.兴隆市供电局辖区内用户增多,为抢修改造设备需要停电,由于供电局未提前通知,给供电区域内的许多用户造成损失。为解决损失赔偿问题,42名用户联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赔偿因临时停电所造成的损失。在诉讼进行中,经过人民法院通知与公告,152名用户到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并推选甲、乙、丙三人为诉讼代表人。下列诉讼权利中,未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甲、乙、丙3人不能行使的是( )。

  A.提供证据证明所造成损失的权利

  B.在庭审中进行辩论的权利

  C.与供电局进行和解的权利

  D.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权利

  【真题解析】

  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诉讼代表人的权利。本案中,152名用户针对供电局提起普通共同诉讼,甲、乙、丙三人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因其所行使的诉讼权利性质的不同而有差别:对于一般诉讼性权利,如委托当事人、提供证据、参与庭审等程序性事务,诉讼代表人可以自行行使,并且对被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是对于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据此,A(提供证据证明所造成损失)、B(庭审中辩论)和D(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等权利,诉讼代表人可以自行行使,但是处分实体权利的C(与被告和解)则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正确答案就是C.

  【真题试题】 (2009年单项选择第21题)

  7.甲公司因债务纠纷在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后因故撤回上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3周后甲公司后悔,向律师询问是否可以再起诉,律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撤诉仅终结了诉讼程序,并未解决实体争议,只要未过诉讼时效期限,仍有权起诉

  B.只能提出申诉

  C.以没有放弃实体权利为由重新起诉

  D.人民法院出具准予撤诉的裁定后,仍可另行起诉

  【真题解析】

  考查的知识点是上诉撤回的法律后果及其与撤诉法律后果的区别。上诉的撤回发生在第二审上诉阶段,是指当事人上诉后、二审判决宣告前,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能被准许,则要由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二审法院一旦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第二审程序即告终结,一审裁判就要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当事人丧失再次上诉的权利,只能以发现新证据或者原审裁判违法或重大错误等为由申请再审。上诉的撤回不同于撤诉。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虽然都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发生阶段和各自的法律效果不同。撤诉针对一审起诉而言,一旦法院准许撤诉,则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终结,诉讼时效法|律教育网重新起算、诉讼法律关系消灭,但是此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未消灭,撤诉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另行起诉。但是撤回上诉一旦被法院裁定准许,则二审程序终结,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无权再启动二审程序,只能申请再审救济。据此,本案中,上诉人撤回上诉被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裁判生效,无权再起诉,只能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起申诉。正确答案为B.

  【真题试题】 (2009年单项选择第22题)

  8.鸿运公司诉巨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二审人民法院终身判决巨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80万元。判决生效后,巨龙公司拒不履行义务,鸿运公司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巨龙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执行人员对巨龙公司使用的一辆奥迪汽车采取了执行措施。在拍卖该汽车之前,公民丙向人民法院提出,该车一直由丙借给巨龙公司使用。经审查,汽车确实是丙的。则人民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报院长批准,裁定对原判决中止执行

  B.提出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原判决中止执行

  C.由一审人民法院停止对该汽车的执行

  D.提出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对该汽车的执行

  【真题解析】

  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执行异议制度。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意见。提出执行异议是案外人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法律教|育网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可见,应由执行法院对第三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如理由成立,应报本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是A.

  【真题试题】 (2008年单项选择第19题)

  9.乙公司租赁甲公司房屋,并签有租赁合同,但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已有半年,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交纳租金。乙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因出租人长期不维修出租房屋,致使乙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并提供房屋损坏及财产损失情况的公证书(原件)及鉴定结论(原件)。上述证据在证据法理论上不属于( )。

  A.反证

  B.本证

  C.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证据的分类。按照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对主张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为本证;对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为反证。乙公司主张出租人长期不维修出租房屋,致使其财产遭受损失,而提供房屋损坏及财产损失情况的公证书及鉴定结论,均属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支持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是本证,并非反证。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实事的全部或部分的证据,本题中的证据均可直接证明财产遭受损失的事实,是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相对于派生证据而言,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为原始证据,而来源于原始证据的证据为派生证据。本题两个证据均为原件,为原始证据。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真题试题】 (2008年单项选择第20题)

  10.甲、乙两家公司分别属于不同人民法院的辖区,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在丙地履行,但因情况发生变化没有实际履行,现甲公司准备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此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是( )。

  A.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B.乙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C.甲、乙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D.丙地人民法院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纠纷的管辖。一般而言,合同纠纷的管辖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本题中虽然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是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真题试题】 (2008年单项选择第2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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