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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2A318000】—合同、安全

2012-12-25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271

1、背景
某工程共15层,采用框架结构,由于技术难度大,业主采用邀请招标,择优选择了其中一家作为中标单位,并与其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工作范围包括土建、机电安装和装修工程。该工程开工日期为2003年4月1日,合同工期为18个月。在施工过程中,有以下情况:
1.2003年5月施工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扩大基础地面,开挖量增加,导致费用增加3.0万元,相应工序持续时间增加了3天;
2.2003年8月份,恰逢连降7天罕见大雨,造成停工损失2.5万元,工期增加了4天。
3.2004年2月份,在主体砌筑工程中,因施工图设计有误,实际工程量增加,导致费用增加3.8万元,相应工序持续时间增加了2天;
4.外墙装修抹灰阶段,一抹灰工在五层贴抹灰用的分格条时,脚
手板滑脱,发生坠落事故,坠落过程中将首层兜网系结点冲开,撞在一层脚手架小横杆上,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件中,除第2项外,其他工序时间的延误未超过工作的总时差。
2、问题:
(1)简述索赔成立的条件。
(2)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1、事件2、事件3可否索赔?为什么?
(3)如果在工程保修期间发生了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屋顶漏水、墙面剥落等问题,业主在多次催促施工单位修理,而施工单位一再拖延的情况下,另请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该如何处理?
(4)针对事件4中发生的安全事故,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3、解答:
(1)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
①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事件1,费用索赔不成立,工期索赔不成立,该工作属于承包商自己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
事件2,费用索赔不成立,工期可以延长,因为异常的气候条件的变化,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承包商不应得到费用补偿,但工期应予以顺延。
事件3,费用索赔成立,工期不予延长。因为设计方案有误,所以费用索赔成立;又因为该工作的时间延误未超过工作的总时差,不会影响工期,所以工期不予延长。
(3)所发生的维修费应从乙方保修金中扣取。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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