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前模拟试题附答案解析3
论述题
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
(2)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这一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自己的特征,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3)经济法有自己的调整方法,这一调整方法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具备的。
(4)经济法具有独特的法律目的。
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案例分析题
1、甲酒厂生产的“酒仙”高梁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后来,乙酒厂推出“家家乐”高梁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的图样、色彩与“酒仙”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酒仙”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商标,其标识又未获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两种商品装潢外观相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四种观点认为,两种商品的装潢虽外观相似,但常喝“酒仙”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你同意哪一种观点?理由何在?
1、 答: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
反正当竞争法对于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是予以禁止的。
该类行为有的具体表现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有的具体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有的具体表现为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但也有的表现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乙厂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址虽与甲厂不相同,只能说明它没有假冒,但不能排除其存在仿冒的可能,故第一种观点不正确。“酒仙”商标既属省内知名商标,其商标理应是注册商标,并因此当然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至于是否其标识获专利,在所不论。由于两种商品装潢外观几近一致,则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而且,这种误认并不以常喝酒仙的人能够通过仔细辨认区别予以否定,即只要足以使一般的购买者发生误认,则乙厂的行为应购成不正当竞争。
由此可见,四种观点中,第一、二、四种观点有的没有阐明乙厂行为的实质,有的以偏概全,有的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的法律规定和法理,而第三种观点阐明乙厂行为的仿冒本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明确禁止的行为,故该观点应当是正确的
2、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某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回家使用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某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为什么?
答:李某可以找甲、乙、丁、丙公司要求赔偿。理由如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
(1) 李某可以向销售者丁公司要求赔偿;
(2) 由于展销会已以结束,李某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甲公司要求赔偿;
(3) 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丁公司的租期也相应结束,这样,李某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乙公司要求赔偿;
(4)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李某当然可以向生产者丙公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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