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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预测试卷(四)-公务员

2013-12-17来源/作者:管理员点击次数:341

问责制
满分100分时限150分钟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时限:150分钟。其中阅读资料参考时限30分钟左右,作答参考时限120分钟左右。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时期,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从此,官员问责开始走入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规定”第二条明确对地方及政府官员问责的情形:(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2004年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公布,这个全面、系统推行自我约束与促进自我发展的党内制度规范,明确写入了“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内容。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官员因涉及“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应引咎辞职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引咎辞职明确引入问责制度。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对领导成员引咎辞职有明确规定,自此,引咎辞职成为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新的责任制度,从法律角度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事管理中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
  2.2008年8月21日,在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等4项制度实施半年之际,负责实施这项工作的云南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向新闻媒体通报了“四项制度”实施所取得的初步成效。
  2008年1月30日,云南省下发《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3月1日,云南省全面启动行政问责。与此同时,云南省实施了“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
  据介绍,截至2008年8月20日,云南全省先后问责各级领导干部542人,其中厅级干部13人,县处级干部171人,乡科级干部295人。按分级问责原则,由省政府及省直机关问责89人,州市政府及州市直机关问责236人、县政府及县直机关问责217人。从问责人员看,涉及16个省政府部门、16个州市和108个县(市、区);从问责人员级别看,共问责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479人,占总数的8838%;从问责方式看,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问责的169人,占总数的3118%。
  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对云南省推行问责制给予高度肯定,认为行政问责对促进服务性政府的转型、促进政府与民意的互动很有意义,“云南省的做法值得推广”。但她同时提醒,有些问题的产生来自制度本身。如果能通过事故结果倒查责任链条,并完善相关制度设计,问责就更有意义。
  也有的学者认为,随着中国行政体制变革的推进,现代意义上的官员问责制度正逐步建立起来,做官的风险越来越大。但一些地方雷声大,雨点小,只出台问责制度,不见落实: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有的地方仅仅在民愤大的公共突发事件搞“火线问责”,在日常工作中,多见的是“太平官”、“和事佬”。
  真正的制度性问责,应贯穿于政府管理全过程,贯穿于平日和非常时期。官员问责走向常态化,意味着问责不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对党政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规范官员行为,保证权力依法合理行使,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
  在“官员问责”制下,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官员才会受处罚,那些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渎职人员,那些权力行使不当没有真正为民所用的官员,都应受到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小权力,小责任,小担当;大权力,大责任,大担当。
  还有的学者认为,云南、四川等一些地方推行的官员问责制主要是由当地党委、政府推动的,主要是自上而下的行为,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而需要明确的是,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问责的真正主体应是人民。
  从逻辑上讲,政府官员经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的对象应是人民。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广泛开辟渠道,把问责权利归属于人民,让人民监督政府,问责才能有力量、有效果。
  4.2008年9月以来,一批官员因为重大责任事故而被免职。在中国掀起了新一轮的“官员问责风暴”。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
  9月14日,因“9·8”襄汾溃坝事故,孟学农被免去山西省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
  9月20日,临汾市市委书记夏振贵停职检查,临汾市市委副书记刘志杰被免职,刘志杰的临汾市市长职务和周杰的临汾市副市长职务被提名免去。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被免职;襄汾县委副书记李学俊被免职,其襄汾县县长职务被提名免职;襄汾县副县长韩保全被提名免职。
  三鹿奶粉事件
  9月17日召开的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冀纯堂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9月16日,石家庄副市长张发旺和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孙任虎被免职。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毅,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李志国也被免去党内外职务。
  9月22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因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被免职。
  9月22日,国务院同意李长江辞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职务。任命王勇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深圳龙岗火灾
  9月21日,深圳龙岗区政府副区长黄海广因“9·20”火灾被提名免职。龙岗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蒋伟标、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主任黄勇、副主任谢少辉,以及龙岗区龙岗街道综合执法队队长巫胜龙被免职。
  9月22日,深圳又处理了“9·20”特大火灾事故四名责任人。

  河南登封矿难
  9月22日,因为河南登封市新丰二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登封市委书记张学军被处党内警告处分,吴福民被免去登封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职务,建议免去其登封市长职务,登封副市长张宏伟被建议免职。
  5.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表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胡锦涛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8年新一届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也说,“2008年要选择部分省市和国务院部门开展试点,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
  6.2008年11月23日,一条网上消息引起坊间舆论高度关注: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近日履新,职务是沈(阳)铁(岭)城际轨道(轻轨)交通工程办公室副总指挥。消息称,20日,铁岭电视台于晚间播报的“铁岭新闻”披露了张的新职务。
  2008年年初,张曾派警察到北京试图拘传披露西丰县丑闻的记者,因此被网民称之为“史上最牛县委书记”,“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闻名全国。而张也因为此事于2008年二月被责令引咎辞职,2008年四月,针对张志国尚未辞职的传闻,铁岭官方出来辟谣,称属不实报道。“张志国现在铁岭家中,未另行安排工作。”——正因为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位县委书记复出任新职的事才能引起如此波澜。
  本已淡出人们视野的“史上最牛县委书记”在时隔数月之后,突然转任新职,内中究竟有什么缘由,被官方定调为“法制意识淡薄”(铁岭市委调查结论)的“问题官员”何以“东山再起”?引起了媒体高度关注。
  就在消息出来的第二天,铁岭市委发布公告,称“迄今为止,中共铁岭市委常委会并未就张志国同志重新工作安排问题开会研究,更未对其重新工作安排作出任何决定。”
  事情本应已经了结,11月25日,又有消息说张志国没有任职,是“临时性工作”,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官员,铁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袁卫亮表示,2008年5月,铁岭市决定成立沈铁城际轨道交通工程领导小组……“考虑到张志国正赋闲在家,就让他到办公室临时负责,帮助跑点具体事。”
  媒体戏谑地称,“史上最牛县委书记”又成了“临时工”。来源:www.examda.com
  11月26日,中共铁岭市委再发公告,表示经过调查,称张志国任职一事,乃是个别领导同志动议。市委已责令其撤销此动议。
  4天两份公告,众说纷纭,张志国“复出”可谓一波三折。
  就在张志国所谓“复出”消息出来的第二天,某报刊发评论说,“偏要让张志国东山再起,是不是为了给当初愤怒的舆论一个‘报复’?”,文章还援引网友的评论感慨,“中国真的就找不出一个比张志国更好的官吗?”
  对此,某快报则把张志国“复出”风波与“谢亚龙留任”事件联系起来,评论说,“更大的可能是,这同样是有关部门现在乐此不疲的‘舆论试探’。……想做出一项决定,却又没有把握,就直接或间接地向媒体透风,让媒体报道。如果舆论反应正常,那就顺势而为,一旦发现舆论反应激烈,那就断然否定,让媒体背黑锅,说是假新闻。”
  某报26日再就此刊发评论指出,最牛书记的“带病复出”激起了公众对问责制的反思,文章认为,官员“带病复出”最大的问题不在制度后门,而在于权力后台。问责制度再严厉再完善,毕竟需要人去执行,在目前的制度中,如果被问责者有权力后台,这个凌驾于制度之上的后台,就会冲破一切制度障碍让“自己人”复出,制度有何用?
  7.2008年9月21日,四川省剑阁县人事局局长曹正直被免职,原因是两天前,曹局长请人吃饭付账时,与卖酒老人发生口角,曹正直当场打了卖酒老人两耳光。
  9月11日,四川巴中市政府办公室的三名工作人员因为三个字丢了官,因为他们两天前在中秋节放假通知里把“中秋节”写成了“端午节”,这事迅速被传至网上,引起了热议,很快,这三人在接到了问责通报后被免职。
  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被免了职,喝茅台打了人的被免了职,公文上写错了字的也被免了职。这几位就是近期被问责这把尚方宝剑斩到的官员,虽然同样都是丢掉了头上的这顶乌纱帽,但这几位遭遇的事儿可真是可谓有大有小,官位有高有低。人们不禁想问问,摘掉乌纱帽的那只问责之手进行处分的遵循标准到底是什么?
  在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里,对于公务员处分的种类里并没有免职这一项,在该条例的第48条里提到的免职指的是正常的工作变动。在查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第11章里倒是专门设立了免职、辞职、降职一节,但也指的是正常的工作变动,对于问责免职也没有写明标准。
  找不到明确的规章依据,就难免会对执行标准产生一些疑问。可以发现,媒体在问责中扮演了一个很微妙的角色,有时候官员犯错的事情不大,但却因为媒体的报道而被社会广泛关注,之后受到处分,就像写公文写了错别字的那三位,事情发生之后,迅速被当作笑话传到网上,造成了社会影响,就不可避免地吞下了免职的苦药。群众的反映,领导的关注,媒体的报道,网络的传播,在这个时候扮演了推波助澜的角色,但是如果媒体和社会关注了就进行处分,而不关注就睁只眼闭只眼的话,这实在不是长久之计,人们呼吁官员问责标准还是需要一个明确的法规条例来作为依据。
  同样,这种失衡还表现在官员被免职的效果当中,有的人明明被免除了职,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后,便想出各种理由,动用人脉,使自己很快官复原职。更有甚者,虽然在此处被免职,却又跑到别处或者别部门,摇身一变,当起了官。还有些官员,人被免职了,但问题或矛盾不处理完,留下一个烂摊子就走人了,使得问题和矛盾依旧没有得到丝毫改善。这一切都使问责陷入一个迷局,到底行政问责的行使怎样才能依据一个更加明确的程序,到底政府官员应该为自己的失误负起多大的责任,才能体现行政问责制的效果,我们确实有许多的问题急切地需要得到答案。

  8.近日,多名官员先后因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而被免职,中国政坛“问责”之风骤紧。正如人们在不幸事件之后所期待的,灾难总会伴随以进步作为补偿,倘若以此为契机,使行政问责实现制度化规范和常态化运作,对于那些因问题奶粉染病的婴幼儿家庭也是个安慰。
  从2001年7月广西南丹矿井透水导致81人死亡、县委书记被免职开始,党政干部行政问责制度在基层起步。2003年非典,卫生部长和北京市长被免职,成为行政问责的标志性事件。2008年以来,行政问责在各地频频发力,密集度之高远超出往年。在此实践基础上,行政问责进一步制度化常态化,需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全面拓展问责领域。现有的问责案例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而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也应当纳入行政问责的范围。如同责任与职权不可分割一样,问责也须与职责如影随形。凡责任后果出现,问责便不可避免,不仅安全责任事故需要问责,官员的上任承诺、公共声明、从政道德特别是公共决策,都当在问责的常态视野之中。为此,首先要厘定各级各类公职人员的法定职责,而那种将当地领导分工不向社会公布的作法,显然是不可取的。包括昆明在内的一些地方已经尝试列出领导干部的“权力清单”,亦不妨同时开列相应的“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违反哪些责任需要问责,以及进行何种尺度的问责。当然,我们更欢迎官员在履行时,主动做出“出现何种情形将引咎辞职”的公开承诺。
  二是在何种情形之下,行政问责方能启动。目前的行政问责多基于上级决议和民意舆论,带有不确定性。如9月11日,四川巴中市府办公室3名工作人员因中秋节放假通知笔误为“端午节”,遭问责通报而免职,反映了问责在一些地方的失范和无序。为此,必须科学设置问责体系,健全和周延问责措施,例如仅去职一类,就有责任人主动引咎辞职、上级予以撤职免职、人大代表提案罢免等多种情形,去职之下还有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轻微行政处分,都应当分别予以充实完善,并保持互相衔接。而问责措施的严厉尺度亦应与责任程度相对称,过于严苛可能造成行政系统内部责任分担的畸形与不公,失之于松则会导致问责流于形式。
  第三,关于行政问责的后续效力。如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在“警察进京拘传记者”后“责而不辞”,去职官员如何“东山再起”等,同样亟须规范。每次问责的效果都不应是一次性完结,而应伴随必要的后续效力,以保证问责能够切实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例如,因行政问责而去职者,至少不应直接转任其他更高级别的岗位职务;而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轻微行政问责者,其短期内的提拔晋升也应受到必要的限制等。
  总之,行政问责制度化常态化的核心,在于问责的不可避免性。这首先意味着职权主体与问责对象的同一性。公共决策的失误,一般要将“最后拍板者”作为第一被问责人,首先审视“一把手”是否被问责。行政问责的不可避免性,还意味着:在前一起公共责任事件负领导或者主管责任的官员,不会因为其他地区和行业发生新一起责任事件而获得“转移视线的红利”,从而逃避或延缓本应受到的纠问。只有这样,行政问责在公众与官员之间、此官员与彼官员之间,才是公平合理的,而这也是通往“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不二法门。
  9.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问责分为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两类。
  政治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因从政的道德要求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如果政府和公职人员失职或政策失误,或者某些事故、事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影响,导致其辜负了人民的信任,即应引咎辞职,对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负政治责任。承担政治责任,并不要求个人对事件或事故有直接的过失或故意,而只要其所管辖的地区或其所管理的部门出现了相应的事态,就应当承担政治责任。
  而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而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追究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通常需要责任人员有相关的过错,比如存在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况,对其的处分、处罚也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比如,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可以给予开除、撤职、降职、记过、记大过、警告等行政责任,而刑事责任的追究则要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进行。
  姜明安认为,要建立法治国家,光有法律责任没有政治责任,或者仅有政治责任而没有法律责任,都不能形成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姜明安特别强调,问责不能建立在个人意愿上,因为有些领导干部在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事件发生后,本应主动引咎辞职,却“脸皮厚”,自己“良心上过得去”,坚持不辞职。这种情况下,就尤其需要建立政治上的追责途径,比如作为民意代表机构的人大可以要求罢免其职务,其上级机关等有权机关可以启动问责程序等。
  姜明安认为,建立政治追责机制首先要把追责条件具体化,比如人大代表多少人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罢免案的通过要经一般多数还是绝对多数;要按照事态的严重程度或影响大小来决定应当承担政治责任的官员的级别,比如,特大事故追责到省一级或者地市一级,重大事故追责到地市一级或县一级,等等。而目前在我国,由民意代表机构进行的政治追责鲜有实例,而到底何种情况应进行政治追责,追究到何种级别,目前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姜明安认为,按照法治的要求,对官员问责和要求官员引咎辞职,应当有制度化的规范,未来应当完善这方面的立法,起码要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标准,比如,出现什么类型的事件,伤亡多少人,导致多大的经济损失,造成多大的国内国际影响,应由哪一级(县级、地市级、省级以及中央)官员来承担责任等。来源:考
  同时要形成制度化的政治问责的惯例。这种惯例是有约束力的,不同于“人治”状况下因人因事而异的处理,而应当是同样或者类似的情况,要有同样或类似的处理。否则,只追究一些人而不追究另一些人,或者在政治问责上主要考虑一些不应当考虑的因素,也无法形成对官员的责任压力。
  姜明安表示,这次孟学农和李长江的辞职,希望能形成一种惯例,对今后的同级官员在辖地或负责部门发生同类级别的安全责任事故,便可作为一个参照。
  对于承担政治责任的官员个人来说,这种责任有时候看起来可能不是那么“公平”,比如孟学农因山西襄汾垮坝事件引咎辞职,就有一些人为他叫屈,认为他到山西任省长时间不长,可能还不是很了解情况,而很多问题是多年积累的结果,甚至是前任或前几任领导任职时就埋下的根子。
  对此,姜明安解释说,“哪怕他任职时间只有几个月,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也不能回避,这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来说是必需的。”政治责任的存在,就是要让官员,特别是占据领导岗位的官员知道,掌握权力是有风险的,从政就要“如履薄冰”。只有形成这种压力,才能增加官员的责任感,如果他没有能力承受这种压力,就不要接受这顶“乌纱帽”。
  而且,即使承担了政治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撇开法律责任。引咎辞职并不能取代法律责任,领导者没有直接的失职渎职行为,就无须负法律责任,但反之则依然可能要负法律责任。比如,此次的问题奶粉事件,性质如此恶劣,影响如此之大,石家庄市和质监部门的官员即使承担了政治责任,是否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要看最终的调查结果。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石家庄市委书记也被问责,而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同样对临汾市委书记有问责。姜明安认为这显示了问责制度方面的一个进步。因为以往很多问责通常只是针对行政一把手,而很少针对党委一把手。但实际上,各级党委的一把手是直接行使公权力的,因此,党委一把手也应当承担政治责任。
  “权力要与责任对等,有多大的权力,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姜明安说。
  三、申论要求
  1.根据给定材料,概述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要求:表达准确、全面,叙述简明、清楚。字数不超过300字。(20分)
  2.针对材料6、8提到的问责官员异地复官、走形式主义的问题,请你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要求:条理清楚,表达简洁流畅,不超过300字。(25分)
  3.请你以“完善问责制”为题,写一篇文章。要求:(1)结合给定资料,自选角度。(2)符合题意,内容充实,结构完整。(3)总字数在800~1000字。(55分)

  材料简析与参考答案
  一、材料内容概括
  材料1:我国行政问责制力度逐渐加大。
  材料2:“问责风暴”席卷云南,“四项制度”实施,542名官员被问责。
  材料3:学者对云南推行问责制给予高度评价。
  材料4:中国掀起新一轮“官员问责风暴”。
  材料5: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材料6:问题官员“复出”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
  材料7:呼吁官员问责标准还需一个明确的法规条理作依据。
  材料8:行政问责进一步制度化常态化需解决三个问题。
  材料9:官员问责风暴背后人们的制度期待。
  二、参考答案
  1.答案提示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可以达到整肃吏治、破除官本位的目的;有利于完善干部选拔机制;有助于建立廉洁、高效、责任政府,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答案提示
  现在有的地方官员,因某一事故被问责,虽然“引咎辞职”或被撤职,但很快又复出,而复出的程序又不公开。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在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和配套性法规中,对这一问题早有规定。公务员被免职,在有些情况下终身不得录用;但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被重新起用。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不是一棍子打死,同时也可防止政府官员“问责制”流于形式。
  因此,我认为对问责官员要区别对待,明确职责。建立合理的具体的复出机制。设立透明的程序,特别是通过群众选举的方式。对于主动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应该建立跟踪机制,对进步较快、在新的岗位上做出成绩的,可根据相关程序公示后提拔使用,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能下能上”的用人机制。
  3.答案提示

完善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于2003年非典期间启动至今,不少官员因失职而丢官。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问责的法律、纪律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但由于历史、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成为了实施问责制的主要障碍,同时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同时存在问责范围偏窄、问责标准不清、问责官员不透明的问题。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按照建立体系完备、程序科学、适用性强且具有中国特色的问责制度体系的目标,适当借鉴国外通常做法,并结合国情,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我国问责制的完善:
  第一,完善问责制的宗旨、原则和适用范围。确立以宪法、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为国家问责制的宗旨,明确问责制适用于所有公权力机关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坚决贯彻“有权必有责”、问责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并依据这一原则修改和完善现有规定。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第二,完善问责制体系。除修改完善现行有关问责规定外,当前特别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治和道义层面问责的制度,这可以弥补纪律和法律追究的空当或不足。政治和道义层面的行为规范和要求是宪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对各类领导干部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其衡量标准具有统一性,是所有公权力机关单位领导干部都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因此,该制度的建立应当是完全可行的。
  第三,正确处理好三种问责的关系。政治道义、纪律、法律三种问责方式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构成一个完整的问责体系。政治道义问责是前提和基础,也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有利于尽快平息事态,消除民怨,同时,它还可以为进一步的纪律和法律问责铺平道路,但它不能替代纪律和法律的追究,三者之间应当有机衔接,配套使用。
  第四,完善问责方式和程序。按问责程度与其责任大小相当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自我问责和组织问责的方式和程序。如完善检讨、道歉、请辞、免职等问责方式和操作程序,明确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政治道义问责程序等。
  第五,适当界定问责面。可按照问责适当、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对事关全局、情节严重、不良影响较大的问题或事件为问责的依据。
  第六,明确问责制的执行主体。按照中共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涵盖所有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宜由各级党组织归口管理,国家问责制也宜由中央颁布。具体执行可明确:党的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各级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担任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公共权力单位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及非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由纪委或监察部门牵头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交相关任免机关做出问责决定。
  总之,建立健全这样一种适用于所有公权力机关单位领导干部的、包括法律纪律及政治道义问责内容的、统一的问责实体和程序制度体系,将有力推进我国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进程,促进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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