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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云南省公务员申论模拟试卷九(互联网立法问题)-公务员

2013-12-17来源/作者:管理员点击次数:234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40分钟,作答11O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作答。
  二、资料
  1.2008年10月8日,杭州市通过了《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在条例中提出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等行为的用户将被罚款。
  在提请讨论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中,特别指出,对于在网上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O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网友普遍质疑“谣言”如何界定,担心有些部门借“谣言”来打击真正说实话的人。 
  2009年云南省公务员申论模拟试卷
  3.“互联网管理只有法规,没有法律,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一定要加强。”2008年3月11日,参加审议“两高”报告的江苏省武警总队总队长孙玉义代表的建议一经提出,就在现场激起了共鸣。
  孙玉义说,互联网越来越成为社会管理的热点和难点。网络上海量的信息,在潜移默化当中引导着人的思维和行为,如果没有法律的制约,后果不容乐观。七八岁的孩子就成为“网虫”,为什么就不能对网络经营者进行规范。他认为,用法律规范各种网络行为,有利于青少年的成长,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
  代表们的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到2OO7年,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1亿人。网络世界的自由联通,滋生出了各种网络文化现象:社区、博客、恶搞,与此同时,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网上赌博、网络淫秽等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呈增长之势。
  身为律师的刘玲代表说,我国对互联网的立法目前还是空白,虽然有数十个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章,但这些管理型的部门规章难以应对复杂的、发展迅速的网络违法案例。同时,对网络违法犯罪基本没有专门界定网上违法,立法远远滞后于网络时代。如现行《刑法》是1997年制定的,当时互联网还没有发展起来,后来的修正案中也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的内容。在办案中,针对网上诈骗、盗窃等犯罪行为,是从《刑法》少数条款中找到依据比照执行。因此,制定一部特别法调整规范网络世界的社会关系,很有必要。她说,网络犯罪同时具有取证难的特点,建议办案人员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打击网络犯罪。来自江苏省公安战线的刘丽涛代表对加快网络立法进程也持赞成态度。她说,网络上发布不实消息,究竟应当怎样处置?办案过程中曾经有一种现象,案子还未审定,各种猜测、判断甚至渲染炒作就纷纷扬扬,有的甚至把事情说反,最后影响了办案。可见,有法律的制约才有规范的可能。   
  4.2O08年7月24口,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了2.53亿,首次大幅度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尽管如此,互联网普及率只有19.1%,仍然低于全球平均水平(21.1%)。
  同时,宽带网民数达到2.14亿人,也跃居世界第一。CNNIC在发布会上同时宣布,截至7月22日,CN域名注册量以1218.8万个全面超过德国.de域名,成为全球第一一大国家顶级域名。这三项重大突破举世瞩目,互联网大国规模初显。
  5.某日中午,小詹正上网玩QQ游戏。突然,电脑屏幕上跳出一个窗口:“恭喜您获得了QQ游戏惊喜奖!详情请登录以下网址。”小詹没起任何怀疑,立刻登录了解详情。
  该网站告知小詹奖品为6880元现金及笔记本电脑一台,具体领奖办法需拨打服务电话o898××××5878。小詹照做后,又被告知必须先往一个账号内汇人688元的“奖金税费”。
  就这样,求奖心切的小詹连续3次汇款给同一账号,总计3880元,当电话另一头的“工作人员”,要求再汇人10OO元的“保密费”时,小詹终于发觉有些不对劲了。他马上拨通了QQ游戏官方网站的全国客服电话求证,对方表示:你被骗了!
  6.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副处长许剑卓介绍说,对近年来网络犯罪的分析表明,随着接触网络的人群日益扩大,并不是仅仅年轻人出现网络犯罪。统计显示,中国发生网络犯罪的人中,51%的人年龄在26岁以上,18岁~25岁的占45%,18岁以下的占4%。
  许剑卓指出,目前网络犯罪包括计算机技术犯罪,比如系统侵入或者是编制病毒、有关计算机设备的犯罪等。
  传统的网络犯罪模式在中国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是网络诈骗,比例占25%;第二种犯罪是传播黄色内容,包括裸体表演等等;第三种是很多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来找到受害者。
  许剑卓指出,电脑犯罪和传统犯罪已经彼此交融。在网络访问当中,计算机网络漏洞得到充分的利用。“僵尸”病毒会在这些网络漏洞当中产生。一些黑客通过偷窃身份、网上银行账户、网上证券账户、网上游戏账户来赚钱,这些活动对于因特网安全造成巨大的破坏。
  7.时下利用网络交友实施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因网络交往而产生的极端事例频频发生,被骗、被抢、被奸甚至被杀,互联网正在使人际交往变得更加不确定和难以把握,对不少人来说,上网“聊天、交友”是一种再平常不过的习惯,许多人迷上了网络世界里的虚拟生活。但是网络世界里人与人的交往是匿名的,看不见摸不着,很容易被少数不法之徒利用来作奸犯科、侵害个人、危害社会。记者从厦门市公安局了解到宁夏人王某通过手机短信、网络交友方式,与女子阮某结识。在阮某的邀请下,王某来厦门与阮见面,两人随后同居。在此期间,双方多次争吵,并相互产生不满情绪。见面仅10天后,二人在住处再次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王某萌生杀人恶念,将阮某摔倒在地,用双手掐住阮的颈部,又拿菜刀朝阮的颈前部连砍两刀,阮某当场死亡。之后,王某携带阮某的钱包、手机等财物逃离现场。后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8.“在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保障网络安全的同时,推进网络安全立法和执法工作十分迫切,这关系着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负责人秦海说。
  利用计算机恶意程序盗取有价值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在网上交易,这种新型网络犯罪活动已经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据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处理协调中心估算,网络犯罪形成的黑色产业链年产值目前已超过2.38亿元,造成的损失更是超过了76亿元。
  计算机病毒是最早出现的恶意程序,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信息技术的进步,病毒技术也得到快速发展,出现多种类型,其传播方式、运行方式都超出了传统计算机病毒的范畴,如网络木马,网络蠕虫,间谍软件,僵尸网络等。
  “与以往炫耀技术为目的不同,‘经济利益”已经发展成为病毒等恶意程序制造者最大的驱动力,并形成盗取账号、负责销赃的黑色产业链。而成本低收益大、调查处理成本却高,是其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之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处理协调中心副主任黄澄清说。
  恶意程序被称为“黑客手中的枪”,黑客做任何事情都离不开这种工具。来自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数据显示,2007年上半年,新增计算机病毒样本超过10万种,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3%,其中木马病毒新增数占总病毒新增数的68.71%,高达7659 3种。
  频频发生的网上银行用户、网上投资理财以及游戏玩家被木马病毒盗号而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让众多互联网用户对网络信息安全缺乏信心。调查显示,我国网民对互联网最反感的两大方面是网络病毒和网络攻击,这严重影响了网民对互联网的满意度。
  目前,我国的网络安全系统在预测、反应、防范和恢复能力方面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政策法规难以适应网络发展需要,信息立法存在许多空白。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库保护、数字媒体、数字签名认证等信息空间正常运作所需要的配套法规尚不健全。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对类似木马等计算机恶意程序进行法律界定并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工作迫在眉睫。
  9.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案件侦查处副处长许剑卓表示《刑法》第285条对犯罪对象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该条只规定侵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只限定了特殊领域,没有限定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事实上有些特殊领域中也有并不涉密的系统。
  另外,三大领域特别是“国家事务”范围过宽,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2005年12月,一黑客对国家工商总局网络服务器进行扫描,非法入侵后安装了后门程序,取得内网最高使用权。但是此案由于无法认定“国家工商总局”是否属于“国家事务”范畴,至今无法处理。 
  再有,犯罪对象的设定偏重国家利益,没有有效涵盖医疗、金融、能源等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犯罪后果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导致大量案件被排除在《刑法》打击的范围之外。

  1O.目前,很多单位为了方便,都会利用集团网络群发短信功能,将会议通知、情况通报等内部信息发布给自己的员工。2005年,北京中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开始以自己的名义做此业务,他们的客户涉及国资委、地震局等数百家单位、企业。前段时间,该公司突然接到地震局、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等数百家客户电话,称他们充值账号的余额全部变为零,不能群发短信,而目.网页的页面也被更改了。客户们纷纷表示不满和恐慌。
  据报道,数百家单位、共计80余万元短信预付款一夜之间竟全部变为零,做短信群发业务的北京中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怎么也不会相信竟有此事发生。而开发此项短信群发软件的公司——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军也表示,他们公司绝不可能将短信余额归零的,因为这是违法的。
  2009年云南省公务员申论模拟试卷
  当然,要抓到幕后真正的牵线人是相当困难的,需要对多方面的数据进行分析。不过,德国联邦刑警局称已经盯上了一些高层牵线人,并逮捕了几名罪犯。
  12.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人大代表提出了要为网络立法,认为我国对互联网的立法目前还是空白,虽然有数十个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章,但这些管理型的部门规章难以应对复杂的、发展迅速的网络违法行为。他们认为这些规章对网络违法犯罪基本上没有专门界定,立法远远滞后于网络时代。
  在各种计算机病毒层出不穷的年代,在网络游戏、网络愤青、网络追杀令越来越影响现实毕活的当下,网络立法须提上日程。
  网络是一个大的江湖。在这个江湖里,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扮演各种不同的角色,由于这样的原因,要想通过立法保证网络世界里的公共利益,就只能以平等、公开、民主等普世价值为立法的基本准则。那种由主管部门单独立法、由主管部门的附属利益机构扮演关键角色的立法方式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如果在网络世界里仍然要如此行为,那么毫无疑问’网络立法将走向歧途。
  网络立法谁来立,是一个不能规避的问题。随着中国网络事业的不断发展,网民的成熟度越来越高,民间智慧在网络领域越来越积极地迸发出来。在总书记、总理也上网的情况下,中国社会的主流人群、精英阶层基本上都进入了网络,他们中间也有许多人在热心地参与网络规则的建制。由于网络所具备的前所未有的交互性、平等性等特性,如果开门立法,网民中具备立法能力、立法意愿的人群必然将充分贡献自己的智慧,并藉网络这一平台对各种立法方案激辩,从而达到一个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封闭立法、部门立法,所导致的必将是利益集团的坐大。在这种立法状态下,原子化的网友个体在与网络运营商、网络管理者的博弈中处于天然的劣势,他们的声音会被有意无意地屏蔽,或者被选择性利用。即便打着为网民服务的旗号,也有可能在实际运行中被利益集团左右,从而损害网民利益。
  网络立法还是一场机会。毕竟,网络领域还是一个新生的领域,只要给予网民机会,相信网民的理性、建设性与智慧,通过一定的立法参与规则,一个新的立法实践或许就可以诞生。
  三、申论要求
  1.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所给材料反映的主要内容。(15分)
  2.针对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不超过350字的篇幅提出解决方案。要求方案合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分)
  3.结合给定材料,分析引起互联网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哪些,要求,论述清晰、有条理,400字左右。(25分)
  4.根据给定材料,自选角度,自拟题目,用不超过1200字的篇幅进行论述。要求观点鲜明、语言流畅、逻辑清晰、有说服力。(40分)
  参考答案:
  1.答案提示
  近年来,网络犯罪数量激增,犯罪形式不断花样翻新,犯罪群体在年龄结构、文化层次和数量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然而,这么多案件发生后大部分都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反映出我国在互联网管理方面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状态,网络犯罪正在不断地拷问我国的互联网法规。因此,互联网立法成为当务之急。
  2.答案提示
  (1)规范准入网络主体资格,手机无线上网、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要实行实名制。
  (2)不断更新和强化网络防范技术。要进一步研究开发计算机网络保密技术、监控技术和系统。
  (3)制定专门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单行法规,并使其不落后于新型犯罪的发展;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负责计算机或网络犯罪。
  (4)加大惩处力度,对于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制裁。
  (5)加强网络警察队伍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加强职业培训,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
  (6)加强国际、城际协作,打击跨国跨区网络犯罪。
  3.答案提示
  引起互联网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社会原因。互联网和社会之间紧密的联系是如今互联网安全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网络使用者众多,并且在互联网上可以进行的活动也很丰富,例如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投资、交易等活动,加上网络本身具有天然的信息隐藏性和欺骗性,因此互联网面临着比现实社会更严重的安全问题。
  第二,技术原因。目前,我国的网络技术实力尚有欠缺,因此在互联网相关的安全技术领域还缺乏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由于互联网本质上是一种全球性、开放性、透明性的无边界网络,也就更多地面对着包括病毒、木马、网络攻击、网络欺诈、不良信息传播在内的各种各样的威胁。从互联网体系结构来看,互联网自身的安全保护能力有限,许多应用系统处于不设防或很少设防的状态。
  第三,管理原因。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协调统一的政策体系,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立法思想与主旨,缺乏较好的可操作性。一各种文件规定的监管手段基本以行政许可为主,缺少有效的事后监管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
  4.答案提示加快互联网立法
  我国互联网经过艰难的探索和实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其巨大的社会效益、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已充分显示出来,其作用也日益显著。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互联网管理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在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制定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完善互联网法律制度将有助于规范网络,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上盗窃、黄色网页、欺诈等事件不断,而且得不到圆满的解决。网络犯罪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主要话题,同时网络犯罪也在拷问着我国的互联网立法。
  网络犯罪的立法国际上都还比较薄弱,我国立法又处于刚刚开始的起步阶段,在网络犯罪定性上的法律有一些,但对于具体的新类型的网络犯罪特别是犯罪定量方面的法律规范还很缺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第一,充分认识依法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在大力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信息网络的安全问题。要积极支持和大力推进信息网络化,也要加强规范,依法管理、保障和促进我国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立法。我们在信息网络立法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规和规章,但总体上讲,还不能满足依法促进和管理信息网络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要制定管理性的法律规范,也要制定促进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还要有促进信息网络从业单位行业自律的规定。要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法规及有效防止有害信息通过网络传播的管理机制,制定通过信息网络实现政务公开和拓宽公民参政议政渠道的法律规范,制定通过信息网络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激励机制等等。
  第三,加强信息网络方面的执法和司法。要努力完善这方面的行政执法体制,健全执法机构,明确职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要加强信息网络领域的司法工作,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安全,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积极参与国际信息网络方面规则的制定。信息网络是国际化的,不仅需要通过国内法律进行规范,还需要通过国际性规则予以调整。我们要在相应国际组织中积极参与制定有关信息网络的国际条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人才的培养。信息网络管理是一个新的领域,没有一大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信息网络知识、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工作是很难做好的。一定要把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工作摆上战略位置,采取多方面措施加紧推进。
  良好的法制环境,对互联网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同时也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互联网要实现法制化运作,关键在于加速互联网立法,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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