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公务员申论最新模拟预测试卷-公务员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资料1“问责”一词被广泛关注始于2003年非典时期,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实施,将“问责”上升为国家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2005年3月国务院又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务员法》,均对问责制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作为一种明确权力和责任的行政制度,问责制是消除权责不明行政弊端的一剂“良方”。事实也证明,问责制对于我国打造权责一致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廉洁行政的高效政府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不断推行的“问责”,不仅取得了解决问题的明显成效,也强化了“权责相当”的制度要求。
资料2金秋10月,一场土地违法审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其重要手段之一就是严格行政问责制;无独有偶,在刚刚过去的9月份掀起的山西环保风暴,其中心也是问责,焦点都直指地方政府行政“一把手”。
资料3“某些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只想增加手中的审批权和管理权,而不对自己的决策行为负责。”民进江苏省主委陈凌孚委员对此提出批评。
陈凌孚说,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权责不匹配,除非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官员一般无需为管理的失误、过错担负具体责任,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不良倾向和不正确的政绩观也由此产生。之所以发生政府的“越位”、“缺位”及“不到位”,一方面有利益的驱动,另一方面是缺乏必要的责任追究制度。
陈凌孚委员指出,决策失误问责制度的缺乏,导致的是决策轻率,失误频频发生;投资不讲效益,浪费严重;形成巨额债务,包袱扔给后人。
他举例说,据世界银行估计,“七五”到“九五”,我国决策失误造成的资金浪费大约在4000亿到5000亿元。不少决策严重脱离现实,如目前中国的600多个城市,竟有183个城市提出要建国际化大都市。 “在某些决策者的思维方式中,认为要使GDP上去,只有增加投资拉动经济,因而热衷于‘上大项目’,只关注支出规模而不是支出效益,在未作严格的、科学的可行性研究的情况下贸然上马,导致的形象工程仍然不少。GDP上去了,但并没有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富裕。据国资委有关资料,全国国有资产1/3属于闲置浪费。”
陈凌孚委员感叹说,我国土地资源十分紧张,但许多政府办公大楼前都兴建了巨型广场,由于这些广场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丰富市民生活,所以偌大的广场往往没有几个人,只是当地政府的一个形象和摆设。“许多城市投资上亿元的体育馆,除了开一两次运动会及若干次大型活动外,平时空闲,不仅广大群众无法入内锻炼,而且还背上沉重维护负担,形成极大浪费。”
他痛斥将巨额债务留给后人的行为:据统计,截至2004年年底,我国各地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高达700亿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估算,全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万亿元以上。“对政府债务,不少现任领导无法还也不准备还。”
谈到不良资产的核销问题,陈凌孚委员发出质疑之声:核销损失的目的是为了企业、有关地方政府深化改革,使之轻装上阵。问题在于,对这些庞大的不良资产的核销,决不能简单地一笔勾销,一剥了之,而让造成损失的责任者逍遥法外。
他大声疾呼:“必须实施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问责制,必须让责任者为自己的过失与错误付出代价。”
资料3但我们也看到目前问责体制尚存不足。如土地违法审查之初,有关人士曾指出,有大量被违规侵占的耕地已被高楼和机器厂房所取代而无法恢复,再加上要拆除大量已建违规建筑设施,社会资源、财富浪费巨大。问责之后相关人员虽被惩处了,但沉重的社会成本又该如何弥补?
问责制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与“惩前毖后”。惩罚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倘若问责制只是事后责任追究,缺乏从源头抓起的事前预防等相关制度与之配合,则不仅不能“防患于未然”,也难以“根治于长远”。
目前,问责制之所以把焦点指向地方行政“一把手”,是因为在一些地方,往往是“一把手”有较大决策权。虽然具体分析,“一把手”与问题的责任关系不尽相同:有的是不作为,有的是纵容包庇,有的是因制度缺失无法有效监管。但这都说明了目前对“一把手”的行为、决策缺乏完备、有效的制度约束,光靠“问责制”并不能完成这个任务;同样,没有现代化和高效率的制度机制作支撑,再负责的“一把手”也无法杜绝千里之外的煤矿安全事故。
问责制如果只针对失职领导,而放过了体制漏洞,不进行相关的制度建设,那么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官员一茬一茬地撤换,问题还是一次一次地出现,不可能实现问责制所预期的目的。
相反,如果我们能以问责制为突破口,认真分析问责过程中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难点”和“痛点”,由此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媒体和民众对行政机构的民主监督,则可能成为问责制的重大成果。比如,仅限于行政体制内自查自纠的“同体”问责制,出了问题后由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虽能取得一定效果,但不免会使被问责对象产生“怕上不怕下”的倾向。而要避免这个问题,必须拓宽问责渠道。除了上问下责以外,还要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的监督渠道,这样才能形成全社会的问责机制。
苛求刚刚实行的问责制一朝趋于完善是不现实的。但我们确实必须在此基础上继续前行,通过深化改革,让始于2004年的问责制更好地成为引导、推动下一步改革的现实动力。
资料4中国近年来一批因问责制去职官员名单
2003年4月,因防治非典不力,中国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被免职。
2003年12月,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发生“井喷”,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04年4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
2004年6月,安徽省追究阜阳奶粉事件责任,阜阳市市长刘庆强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副市长马明业被责令辞职,市政府副秘书长周云莲、市工商局局长周毅生等6人被责令辞职或给予处分。
2004年3月,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仁爱乡在退耕还林中对退耕面积分散的农户不予验收、对存在虚报冒领的业主进行验收等问题被媒体披露。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的高县县委书记王邦兴、县长吴建华引咎辞职。
2004年2月,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部分村民聚众进行“普堂忏”活动,引燃草棚起火造成40人死亡。海宁市市长张仁贵引咎辞职。
2004年2月,北京市密云县云虹桥在举办迎春灯展过程中,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辞职。
2004年2月,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
2005年12月2日,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水环境污染事件引咎辞职
2006年9月2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严肃处理了郑州市违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建设龙子湖高校园区问题。决定对河南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给予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新民(原任河南省副省长)和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王文超(原任郑州市市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资料5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说,郑州违法占地案是国土资源部建部8年来,中央因为非法批准征占土地问题查处干部级别最高的案件,彰显了中央严格实行土地违法问责制的决心。张新宝表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今后都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资料6据2006年10月2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日前,深圳媒体公布了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此举意味着,今后在深圳除了“出问题”的干部要继续受到追究外,那些四平八稳、无所作为的“太平官”也将难享太平。
报道给庸官画了像:缺乏共产主义理想和从政道德,思想庸俗、不务公事,只图权大、权多,不想或少想责任;事业心不强,心浮气躁、无心作为,世故圆滑、暮气渐长;工作能力不适应需要,无力作用、庸碌无为,怕事、避事,不敢抓、不敢管;缺乏精神动力,小富即安、浮华浪费,居功自傲、不思进取;热衷于拉拉扯扯,巧言令色,欺上瞒下———可以说,如此画像十分形象、到位。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干部管理工作形成了这样一个“潜规则”:无过错即不会丢官。一个人一旦当了官,即使长期碌碌无为,但只要不犯大错、不因违纪违法受到追究,就可以官照做、“俸禄”照领。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机关病”、“衙门病”等与平庸无为直接相关的官场“疑难杂症”难以根除,备受公众诟病。
现实中,我们时常见到类似的教训:因为庸官的“不作为”,一些地方丧失了发展的大好机遇;因为庸官的“无力作为”,一些地方交了很多冤枉学费;因为庸官的“乱作为”,一些地方频频发生违反科学发展规律的事情……由此可见,庸官的存在不但贻误工作,无力承担人民公仆的神圣职责,辜负了党和人民的期望,更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
此番深圳对无能官、“混混官”、“太平官”实行“风暴”式问责,将有利于形成一种新的为官文化和氛围。尤其是其中规定“出了问题实施责任倒查制”,轻责轻罚,重责重罚,不搞下不为例,更是让一些官员感到了前所未有的震撼。这无疑是在表明:当官必须对人民负责,“太平官”不能再优哉游哉下去了。
针对有关“责任风暴”会不会导致“人人自危”的说法,当地有关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治庸计划”面前“人人自危”并没什么坏处!如果人人都松松垮垮、讲话不算,出了事没人处理,大家都“不自危”,那么我们的事业如何保证?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一个地方的官不好做,恰恰说明这个地方的整体执政环境是良好的。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注意到,减少庸官,仅靠一场“暴风骤雨”是不够的,而必须铲除滋生庸官的土壤,如建立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条,同时优化竞争、监督等长效机制,完善选拔制度以及劝勉制度等。
说到底,只有靠制度,才能搬掉庸官屁股底下的“铁交椅”。要想让那些“太平官”、“无能官”、“懒汉官”混不下去,必须让治庸成为一种常态。
三、答题要求
1、根据资料概括问责制应该问责任的情形(200字,20分)
2、阐述实行问责制的意义(350字,30分)
3、自拟题目就如何建立“问责制”写一篇议论文(1200字,50分)
2007公务员申论最新模拟预测试题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执行不力要问责: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做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等。
决策失误要问责政府部门: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等。
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要问责: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等。
内部监督管理不力要问责: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等。
2、阐述实行问责制的意义(350字,30分)
首先,问责制的实行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决心。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提出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行政、建设可问责政府,是对各级政府的基本要求。
其次,实行问责制有利于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
再次,合理构建的问责制,可以通过追究官员确实应承的责任,促使官员合法、正当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使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真正担负起责,进而提高管理水平
其次,问责制的实行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决心。
第四,问责制的实行说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的决心。
3、自拟题目就如何建立“问责制”写一篇议论文(1200字,50分)
参考范文一
完善“官员问责”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详细列举了九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之后,2005年3月国务院又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务员法》,均对问责制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官员问责”已经成大势所趋,但是完善“官员问责”还需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一要建立健全问责制的科学体系。问责制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而不仅仅等同于引咎辞职。一般而言,官员的责任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刑事责任,这是最严厉的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此时官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第二层次为行政责任,官员的行为虽然还没有触犯刑律,但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法,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三个层次为政治责任,或称纪律责任,官员虽然没有违法,但违反了党章的规定或者纪律的规定,要受到党纪处分,甚至被罢免职务;第四个层次是道义责任,官员虽然够不上前面三种情况,但由于其属下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错误,老百姓不满意,基于道义,主动辞去职务,即所谓的引咎辞职。“引咎辞职”与其他三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区别不仅在于前三者是被动型的,而后者是主动型的;还在于前三者实行“无罪推定”和“直接责任”原则,而后者则实行“有罪推定”和“间接责任”原则,即只要老百姓对你管辖范围内的工作有意见,你就应当明智地选择辞职;前三者可以说是法定的,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文化、一种政治惯例。“引咎辞职”等问责形式的兴起,其实就是要在我国建立一种新的政治文化和政治惯例,当然,它也不能取代或者遮掩前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应当承认,目前我国真正主动“引咎辞职”的官员并不多,绝大多数都是在上级的压力下被迫辞职的,这说明在我国的干部队伍中还缺乏一种勇于承担道义责任的文化。
二要明确问责范围和问责对象。从现有的问责事件看,问责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许多地方和领域,都只有在事故或事件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后,才能促成相关责任人被动辞职。而且总的看,目前“引咎辞职”还锁定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尚未真正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领域。这与西方社会广泛的引咎辞职事项相比,显然范围是偏窄的。另外,问责对象具体到何人,在党政领导、正副职、不同层级的官员之间,责任如何分配,也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这种不可预期性又与权责不清相连,因而很难令当事人心服口服。例如,在一些问责事件中,行政一把手受到处理,党的一把手却没有受到处理,但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行政一把手往往是党的副手,受党的一把手的领导,出了事,由行政一把手负责,党的一把手却不用负责,这有失公平。
三要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健康发展。正当程序是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以谁来启动问责程序为例,目前我们有的做法就不太合适,如在吉林中百商厦的特大火灾事故处理中,吉林市市长刚占标虽然“引咎辞职”,但处理通报却来自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而不是对其选举任命的当地人民代表大会。要使长期习惯于“对上负责”的官员们学会“对下负责”,就应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逐步扩大官员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的范围,并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问责权。在这方面,现行宪法和法律已经提供了一定的文本资源,如人大常委会可就特定问题组成调查委员会,可依法提出罢免案等。
四要对被问责后的官员去向进行妥善处理。现在有的地方官员,虽然按照某一问责办法被问责,如给予行政处分,但并不影响其升迁,致使这种问责的效果受到质疑,给群众的印象是处分并不重要,只要他有关系,照样升官;还有的官员,虽然“引咎辞职”或被撤职,但很快又复出,而复出的程序又不公开,致使社会上议论纷纷。在这个问题上,既要防止对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一棍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也要防止过快地让其复出,甚至让其凭不正之风将问责的效果虚化。对于那些确有所长,或者在实践中重新赢得社会尊敬的,应当通过公开的方式,特别是通过群众选举的方式,允许其重新参政。
参考范文二
关于完善官员问责制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如何在科学的官员问责制的前提下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以及合理的官员进退制度,使官员问责制的作用充分发挥,这也正是我们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和解决实行官员问责制中遇到的上述问题。
(一)进一步加强官员问责制的制度化建设。
问责制如果只针对失职领导,而放过了体制漏洞,那么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官员一茬一茬被追究,事故还是一起一起地发生。问责制的目的不在于打击个人,而在于总结教训,完善制度。 应以两个《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为基础,尽快出台有关官员问责制的法律法规,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和暂行办法》或《官中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等。制定出台有关官员问责制的规范性文件,应有以下主要内容:①对错误种类进行明确划分。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那样形式,对各种错误类型进行明确的划分。这样就可以在错误问题的定性上直接“对号入座”,同时也可实现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衔接。②对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区分责任是实施责任追究的前提和基矗要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明确划分和界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及与其相对应的纪律处分档次。③对责任追究在程序上进行明确规范。要对责任追究案件的初核、立案、以及移送审理;对需要组织处理的责任追究案件的提起、办理程序;对责任追究案件处分的实施与监督等等都要作出科学缜密、可操作性强的规范。这样既可以为基层在查处责任追究案件提供强有力的法规支持,又能够大大减少在责任追究案件查处中人为因素的干扰。
(二)进一步规范问责中引咎辞职的使用。
“咎”者,过失也。政府官员因工作失职、失误主动引咎辞职,在国外已是司空见惯。 但“引咎辞职”在少数地方已步入了问责误区。纵观近年来的问责风暴,真正意义上的“引咎辞职”可谓是凤毛麟角,偶尔出现的引咎辞职者多数是在保职无望的状态下做出的无奈选择;一些人甚至把“引咎辞职”作为逃避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护身符”,在风头过后又“东山再起”,这就要对引咎辞职进行制度化的规范,避免产生新的误区和问题。一是明确可以提请引咎辞职的官员级别。引咎辞职的适用对象应限定在通过民选或政治任命产生的政务类官员及其他担任重要职务的领导者,而不应包括其他公职人员。二是明确可以提请引咎辞职的责任级别。既要防止一些恶性重大事故的直接负责人欲以引咎辞职作为保护伞,冠冕堂皇地逃避责任,又要避免以引咎辞职代替行政问责,不论责任大小,动辄就要引咎辞职。三是切忌将引咎辞职作为官员问责的“万金油”。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引咎辞职的批准制度,成立专门性的机构对于引咎辞职的原因、性质、责任划分,以及辞职干部的个人态度等进行公平、公开、透明的调查,从而杜绝由于责任划分不当等隐性因素造成的不当辞职,保证引咎辞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官员问责要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
问责制就是责任追究制,有什么权力,就要负什么责任;有多大权力,就要负多大责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必须首先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这也是问责制沿着法治轨道前进、防止进入人治误区的重要保证。一方面,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原则,明确权力责任。防止出现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使上下左右之间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分别对各自职责范围的事项负全面责任,杜绝出了问题无人问责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要始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问责对象。简而言之,就是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又要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下属出了事,“板子”还需打到有关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屁股上,既要“上追一级”,而且要打准、打实、打严。只有这样,才能加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减少领导干部行政过错的发生。
(四)官员问责要注重发挥人大的作用。
当前我国启动的官员问责存在着较为突出的主体缺失。具体来说,各级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其问责功能尚未充分实现和发挥。这也是我国实行官员问责制的一个最为关键的突破口。目前来看,引咎辞职多是由上级政府或党组织促成的,属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组织处理,对官员进行选举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反而未能发出应有的声音。根据我国现有的制度安排,各级人大至少可以在以下诸多方面有所作为:一是启动监督程序。依法监督包括“一府二院”在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使宪法规定的监督权真正付诸实施。二是启动质询程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各级国家机关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必须做出答复。三是启动特别问题调查程序。在认为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别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展开独立调查,并根据报告做出相应决议。四是启动任免程序。依据宪法的规定代行对各级国家机关部分领导人的人事任免权。
参考范文三
关于建立问责制措施的探讨
真正科学的问责制的实行,不仅需要有规范的制度规定作保证,而且需要配套制度的强有力支持。同时,还需要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群众、社会组织、媒体等积极参与的政治热情。建立问责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政务信息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问责制实行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证异体监督的畅通无阻。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新闻媒体曝光是启动问责程序的必要条件之一。要保证这一条件的实现,就必须使政务信息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开法》,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除涉及国家安全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其他所有政务信息必须予以公开。出台保障媒体报道权的相关规定,赋予新闻机构独立的新闻报道权和调查权,保证新闻宣传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防止新闻媒体因受制于地方领导机关或个别领导干部,只报喜不报忧,甚至歪曲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欺骗组织,蒙蔽群众。
第二,转变干部从政观念,形成新型政治文化氛围。
第三,严格职责划分。科学问责制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职位之间进行严格的职责划分,合理地配置、划分权力和责任。问责必先明责,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各种责任制,对各类权力岗位应负的责任作出细致的规定,防止含糊不清。
第四,加强其他配套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
二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党代表大会制度,以此为突破口,扩大领导干部选举的范围,将更多的领导干部纳入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范围,为问责制提供制度根基。
三是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