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标准化试卷(六)参考答案-公务员
2013-12-17来源/作者:管理员点击次数:198
申论标准化试卷(六)参考答案
1.【参考答案】
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承担责任。这条规定引发了公众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交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交法》以相对的“强弱”划分责任助长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章行为,对遵纪守法的车主显失公平。
2.【参考答案】
第一,减少行人违法违章。目前的交通现状是,行人违法违章率很高。一方面加大向行人宣传遵守交通法的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人的惩处力度。
第二,交警不能放松工作。一些地方的交警将事故责任等同于“机动车负全责”,在查清事故原因上大打折扣,实际上加重了司机的责任。新交法实施后,交警理应更加认真查清事故原因,积极查处“碰瓷者”。
第三,建立真正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让保险公司真正成为事故“埋单者”。
第四,尽快化解司机的抵触情绪。由于“强制三者险”的不到位,与立法的初衷相比,司机的风险被无形中扩大。一方面,要抓紧落实“强制三者险”,让司机的风险合理化;另一方面,加大宣传,让司机理解人车的相对性,尊重行人,就是尊重自己。
新交法改变了过去几十年“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他的贯彻落实必将成为中国减少交通事故、改变安全观念的一个分水岭。
3.【参考例文】
人车相撞。该谁负责?
许多人将新旧交规的变化总结为:从“撞了白撞”到“机动车负全责”。这似乎是目前最流行的说法。
然而,事实却不尽然。
按以前的交规,绝不是“撞了白撞”。在生效前,执法标准是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人车相撞,按照“过错原则”的比例来分配责任;但即使责任完全在行人,机动车也要承担“人道赔偿”——损失的10%。
再说新交法,“机动车负全责”的说法同样偏颇。根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人车相撞后,第一个“埋单”的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司机第二个“埋单”;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责任可“打折”。对“碰瓷”等故意者,司机完全“免单”。
这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新规则,但要真正落实,至少要过“四道坎”——
其一,建立真正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目前,保险公司以“商业三者险,’来暂代“强制三者险”,导致理赔矛盾重重。因为根据现行的《保险法》,保险公司仍然是“机动车”有过错才赔偿。本应首先为事故“埋单”的“强制三者险”,成了“纸上谈兵”。而公益性的“强制三者险”,商业公司有无承担能力仍值得商榷。
其二,想方设法减少行人违法违章。目前的交通现状是,行人违法违章率很高。新交法规定,是否会令本已习惯违法违章的行人更加有恃无恐呢?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人的惩处已成当务之急。
其三,尽快化解司机的抵触情绪。由于“强制三者险”的不到位,与立法的初衷相比,司机的风险给无形中扩大。一方面,要抓紧落实“强制三者险”,让司机的风险合理化;另一方面,加大宣传,让司机理解人车的相对性,尊重行人,就是尊重自己。
其四,交警不能当“甩手掌柜”。一些地方的交警将事故责任等同于“机动车负全责”,在查清事故原因上大打折扣,实际上加重了司机的责任。新交法实施后,交警理应更加认真地查清事故原因,积极查处“碰瓷者”。
这“四道坎”翻过了,我们“以人为本”的新交法才能有民意基础、守法基础和执法基础,才能落到实处。
1.【参考答案】
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承担责任。这条规定引发了公众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交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交法》以相对的“强弱”划分责任助长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章行为,对遵纪守法的车主显失公平。
2.【参考答案】
第一,减少行人违法违章。目前的交通现状是,行人违法违章率很高。一方面加大向行人宣传遵守交通法的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人的惩处力度。
第二,交警不能放松工作。一些地方的交警将事故责任等同于“机动车负全责”,在查清事故原因上大打折扣,实际上加重了司机的责任。新交法实施后,交警理应更加认真查清事故原因,积极查处“碰瓷者”。
第三,建立真正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让保险公司真正成为事故“埋单者”。
第四,尽快化解司机的抵触情绪。由于“强制三者险”的不到位,与立法的初衷相比,司机的风险被无形中扩大。一方面,要抓紧落实“强制三者险”,让司机的风险合理化;另一方面,加大宣传,让司机理解人车的相对性,尊重行人,就是尊重自己。
新交法改变了过去几十年“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他的贯彻落实必将成为中国减少交通事故、改变安全观念的一个分水岭。
3.【参考例文】
人车相撞。该谁负责?
许多人将新旧交规的变化总结为:从“撞了白撞”到“机动车负全责”。这似乎是目前最流行的说法。
然而,事实却不尽然。
按以前的交规,绝不是“撞了白撞”。在生效前,执法标准是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人车相撞,按照“过错原则”的比例来分配责任;但即使责任完全在行人,机动车也要承担“人道赔偿”——损失的10%。
再说新交法,“机动车负全责”的说法同样偏颇。根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人车相撞后,第一个“埋单”的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司机第二个“埋单”;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责任可“打折”。对“碰瓷”等故意者,司机完全“免单”。
这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新规则,但要真正落实,至少要过“四道坎”——
其一,建立真正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目前,保险公司以“商业三者险,’来暂代“强制三者险”,导致理赔矛盾重重。因为根据现行的《保险法》,保险公司仍然是“机动车”有过错才赔偿。本应首先为事故“埋单”的“强制三者险”,成了“纸上谈兵”。而公益性的“强制三者险”,商业公司有无承担能力仍值得商榷。
其二,想方设法减少行人违法违章。目前的交通现状是,行人违法违章率很高。新交法规定,是否会令本已习惯违法违章的行人更加有恃无恐呢?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人的惩处已成当务之急。
其三,尽快化解司机的抵触情绪。由于“强制三者险”的不到位,与立法的初衷相比,司机的风险给无形中扩大。一方面,要抓紧落实“强制三者险”,让司机的风险合理化;另一方面,加大宣传,让司机理解人车的相对性,尊重行人,就是尊重自己。
其四,交警不能当“甩手掌柜”。一些地方的交警将事故责任等同于“机动车负全责”,在查清事故原因上大打折扣,实际上加重了司机的责任。新交法实施后,交警理应更加认真地查清事故原因,积极查处“碰瓷者”。
这“四道坎”翻过了,我们“以人为本”的新交法才能有民意基础、守法基础和执法基础,才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