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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标准化试卷(六)-公务员

2013-12-17来源/作者:管理员点击次数:283

申论标准化试卷(六)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资料
    材料1
    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承担责任。违章行人因此受到保护,但责任大小如何分担,却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2004年5月9日,司机刘寰驾驶奥拓车在北京南二环路上撞死了横穿马路的行人曹志秀。当时,曹志秀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机动道时,适逢刘寰驾驶奥拓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左侧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在刘寰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轿车前部撞到曹志秀身体左侧,曹倒在小客车机器盖上撞碎前挡风玻璃并翻过驾驶室顶盖后摔倒在车后,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轿车受损。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宣武交通支队(以下简称宣武交通支队)认为:死者曹志秀步行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未走地下过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刘寰驾驶排量为1000CC以下的奥拓小客车驶入了交通标志标明排量为1000CC以上的小客车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同时由于其驾车行驶在距离行人100米处时发现情况后判断失误采取措施不力,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认定上述二人负同等责任。曹志秀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89618元,精神损失费5万,这起案件是新交法实施后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因此引起社会极大关注。今天,北京市宣武法院对这个案子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司机和死者各负5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曹志秀在出行时横穿二环主路的机动车道,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是引发这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而机动车司机刘寰发现曹志秀时没有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情况,没有全面、合理地尽到机动车避让行人及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刘寰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动力总和亦不合格。刘寰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负幸欢ㄔ鹑巍8莶苤拘恪⒘蹂驹诮煌ㄊ鹿手械墓恚涠擞Τ械J鹿实耐仍鹑巍7ㄔ号芯隽蹂九獬ニ勒卟苤拘愕募沂舾飨钏鹗Х压布?5.69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家属生活费4.4万余元;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664元。本案宣判后,原告方表示服判,被告刘寰表示要上诉。
    材料2
    2004年9月3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首次立法听证会,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听证。在听证会前进行的6天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人大意见征集组共接受市民电话、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总计8855件次。在各类意见中,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热度最高。90%以上的参与者对此发表了意见,100%的机动车驾驶人表示反对这一规定。
    《征集意见稿》第69条第二项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完全按照其上位法——新交法中第76条的框架所制定的。
    这条规定不仅引发了反对声,甚至激起了很强的民间情绪。归结起来,有以下5种理由:认为这种赔偿责任制度造成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机动车方没有违章却要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认为立法“以人为本”,不仅仅是以机动车、行人为本;认为所谓“强者”和“弱者”是可以发生转化的,甚至根本不应有“强”、“弱”之分;认为在此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只应承担补偿性的道德责任,而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显然,公众思想与法律制定者的理念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参与者、公安部和建设部“畅通工程”专家组专家段里仁表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并不等于负全责,这里有公众对新法的误读。其实,“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负责”有很多限制条件,包括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制定了很多法律责任上的限定,能够对机动车和行人过失举证的机动车方可减责和免责。与此前的法规相比,新交法的确加重了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利益。他说,如果具体到某个因行人违章而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按照“以责论处”的思路,他的家人不会得到丝毫赔偿。难道,一个活生生的人为生活中这样一种过失白白付出生命的代价就是公平的吗?
    段里仁说,“10年的立法过程,真正发生变化的事实之一是,在调整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改变了过去几十年‘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它将成为中国减少交通事故、改变安全观念的一个分水岭”。
    他认为,在交通的世界里,在高速物体的激流中,行人是绝对的弱者,机动车显然比行人更具强势。国外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交通弱者的概念,并写进了交通法规,而我国比外国落后40年,人们的思想一下子很难跟上。


    严峻的现实更是推动交通立法者改变管理思路的重要动力。据了解,我国交通弱者(包括乘车人)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3/4,其他国家情况恰恰相反,有的机动车驾驶员死亡高到80%,段里仁说,因此,在我国交通法规中,强调照顾弱者更为重要,我们的重要原则是达到“实质正义”。
    段里仁承认,我们的汽车时代落后国外六七十年,人们的交通安全观念和意识淡薄。很多老人、孩子以及外地来城市打工的民工,常常违反交规,乱穿马路。是通过让他们白白付出生命与血的代价,来强制地提高其遵纪守法的意识,还是通过宣传和引导等其他更加温和的手段,让他们学会在现代社会生存?我们要谨慎地权衡其中的社会成本。
    不容回避的是,法律的现实操作环境却令人堪忧。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新规定可能产生的现实后果也是备受质疑的焦点。人们对行人和驾驶员的素质、配套的保险措施、交警的执法水平等等问题怀有诸多担忧:如此这般,会纵容非机动车、行人违章,甚至会导致“碰瓷”现象;保险不配套,赔偿额太高,普通机动车难以承受;责任不清导致机动车逃逸现象增多;因避让非机动车、行人导致的机动车车主的人身、财产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等。
    与新交法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一直没有出台,车险理赔处境尴尬。据调查,北京市场80 9/5的车辆强制第三责任险在10万元以下。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人身损害的责任,提高了赔偿水平,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死亡的人身赔偿往往超过20万元,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按老标准赔付后,责任者还要承担10万元以上的巨额赔偿。
    萧翰认为,北京是一个现代化大都市,高速路和封闭式道路很多,机动车增长速度也很快。有关方面在制定新交通法的实施细则时,应该根据城市具体特点,对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如果在执法过程中一味偏袒行人,不仅对城市交通有害、对机动车所有人不公,甚至有可能诱发更多的违章违法时间,造成恶性循环,导致更多的伤亡。
    材料3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方式的规定,采取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是指对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原则造成的损害,可以免除无过错加害方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三、申论要求
    1·请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20分)
    2.用不超过350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地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0分)
    3.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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