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标准化试卷(五)-公务员
2013-12-17来源/作者:管理员点击次数:227
申论标准化试卷(五)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资料
2005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河南、甘肃三地公安机关合作,正式启动“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场,或者对讯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率先推行“三项试验”,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讯问过程全程录像
2005年5月3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盗窃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第二次走进海淀公安分局看守所,4年前,他同样因为盗窃被海淀分局劳动教养。
在赵某被收押进看守所9小时后,他被带到预审大队101室,接受办案民警讯问。令赵某意外的是,在讯问开始前,民警向赵某出示了一张《询问方式征询意见表》并被告知:“为保护你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你可以选择以下4种讯问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将来在审判时,你有权要求律师作证或使用录音、录像进行证明:一、免费为你提供律师在场;二、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音;三、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四、审讯员单独对你进行审讯,不需要上述方式。”
经过思考,赵某选择了当场录像。随后,警察打开了讯问室内的监控设备,赵某通过一台电脑屏幕看见自己和讯问民警的身影。在录像设备开启后的2小时里,赵某接受了预审民警的第一次讯问,赵某如实向民警交待了自己于5月2日上午在颐和园宜芸馆南门外,偷窃一名游客手机的犯罪事实。审问结束后,民警关闭监控设备,赵某核对录像无误后,在录像资料记录备案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
与5年前那次进拘留所比较,赵某发现自己受到的“待遇”不同,讯问时全程录像让他感到面对民警审讯时,心里没那么紧张了。
透明平等体现审讯公信力
三项措施的对比试验开始以来,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学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将侦查讯问阶段置于监督之下,是法治化进程向前迈进的一个重要标志。
虽然在整个讯问过程中除了做简单记录,不能有其他任何动作,但首次坐进预审室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陈蕊律师认为,自己并非只是个“道具”,“我既不受雇于警方,也不受雇于嫌疑人,是一个完全中立的见证者。有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使原本因神秘而让人可以胡乱猜测的审讯变得透明。这既能很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让其可以完全平等地与民警对话,也可以在他无端翻供时给警方提供证据,有力保护民警。这两方面的效力,可以有效体现审讯的公信力。”
“三项措施”于法有据
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刑事诉讼的明确规定,即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然而,由于法条对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出相应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执业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
为此,早在2003年6月,海淀公安分局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合作,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讯问时律师在场进行了试验,共有241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律师在场。与此同时,分局还联合区司法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率先承诺,警方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内,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介入侦查工作。
海淀公安分局副局长金志海说:“这标志着公安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在推进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同时,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从机制上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资料
2005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河南、甘肃三地公安机关合作,正式启动“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场,或者对讯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率先推行“三项试验”,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讯问过程全程录像
2005年5月3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盗窃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第二次走进海淀公安分局看守所,4年前,他同样因为盗窃被海淀分局劳动教养。
在赵某被收押进看守所9小时后,他被带到预审大队101室,接受办案民警讯问。令赵某意外的是,在讯问开始前,民警向赵某出示了一张《询问方式征询意见表》并被告知:“为保护你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你可以选择以下4种讯问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将来在审判时,你有权要求律师作证或使用录音、录像进行证明:一、免费为你提供律师在场;二、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音;三、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四、审讯员单独对你进行审讯,不需要上述方式。”
经过思考,赵某选择了当场录像。随后,警察打开了讯问室内的监控设备,赵某通过一台电脑屏幕看见自己和讯问民警的身影。在录像设备开启后的2小时里,赵某接受了预审民警的第一次讯问,赵某如实向民警交待了自己于5月2日上午在颐和园宜芸馆南门外,偷窃一名游客手机的犯罪事实。审问结束后,民警关闭监控设备,赵某核对录像无误后,在录像资料记录备案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
与5年前那次进拘留所比较,赵某发现自己受到的“待遇”不同,讯问时全程录像让他感到面对民警审讯时,心里没那么紧张了。
透明平等体现审讯公信力
三项措施的对比试验开始以来,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学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将侦查讯问阶段置于监督之下,是法治化进程向前迈进的一个重要标志。
虽然在整个讯问过程中除了做简单记录,不能有其他任何动作,但首次坐进预审室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陈蕊律师认为,自己并非只是个“道具”,“我既不受雇于警方,也不受雇于嫌疑人,是一个完全中立的见证者。有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使原本因神秘而让人可以胡乱猜测的审讯变得透明。这既能很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让其可以完全平等地与民警对话,也可以在他无端翻供时给警方提供证据,有力保护民警。这两方面的效力,可以有效体现审讯的公信力。”
“三项措施”于法有据
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刑事诉讼的明确规定,即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然而,由于法条对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出相应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执业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
为此,早在2003年6月,海淀公安分局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合作,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讯问时律师在场进行了试验,共有241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律师在场。与此同时,分局还联合区司法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率先承诺,警方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内,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介入侦查工作。
海淀公安分局副局长金志海说:“这标志着公安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在推进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同时,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从机制上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