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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面试形式之无领导模拟题解析-公务员

2013-12-17来源/作者:管理员点击次数:291

  【题目】
  材料:继中国彩票爆出史上最高中奖纪录3.599亿元的奖金之后,浙江温州一彩民又以5.65亿的奖金刷新了这一纪录。
  2006年2月,美国“强力球”彩票中出3.65亿美元大奖,被内布拉斯加州8名肉联厂工人中得,得知中奖后,其中三名工人立即辞去了肉联厂的工作。
  2010年8月22日,一位来自意大利斯卡纳区德彩民中得“超级大乐透”的头奖,奖金达1亿4780万欧元,创下欧洲有史以来彩票头奖金额最高的记录。
  国外头奖上不封顶,外国的彩民很少成倍投注,中奖难度很高,经常一两个月头奖连续空缺。最关键的是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却经常会在传媒上看到数千万甚至上亿美元大奖得主咧着嘴的笑脸,其姓名、身份等并未“隐私”。在彩票业非常发达的美国,《记录公开法》明确规定中奖者必须公布姓名和所居住的城市等个人资料。这样一来,彩民对中奖者身份知根知底,就不会产生暗箱操作的质疑。
  但是在我国,88注倍投、100注倍投等使很多人产生疑问,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是否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也有人认为,在我国现在国情下,公开彩民信息是不合理的。
  请你们小组就此进行讨论,是否该公布中奖者个人信息。
  【试题类别】本题是一道典型的两难类无领导小组讨论题目。两难类的题目给出的是一对彼此矛盾的观点,比如本题的“公布”和“不公布”。要求考生在二者之间选择一个观点并给出充分的理由。
  【考察要素】在两难类的无领导讨论中,考生被测试的素质主要是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说服力、协调能力和仪表风范等。
  【解答思路】两难类无领导小组讨论题的考察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分析能力,无论是公布还是不公布个人信息,都有一定的道理,题目中也给出了一些支持理由,这时候要充分利用好给出的材料,分析的同时在自己的知识储备中找出可以佐证相应观点的理由。第二,语言表达能力,无论是在陈述阶段还是自由讨论阶段,表达自己观点时都应该流利顺畅,语速不急不缓,措辞准确有节度,内容有逻辑有条理。第三,说服力,无领导小组讨论不是辩论赛,因此很多辩论式的技巧在无领导小组讨论中是行不通的,讨论的目的是达成一致意见而非说服其他人一定遵从自己的想法,因此要掌握好说服的度,要记住,是“拉”而不是“推”。
  【参考解析】
  个人陈述阶段
  观点1:不应该公布中奖者个人信息
  各位考官,各位考生,大家好!我认为不应该公布大奖中奖者个人信息。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律意义上看,根据2008年3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零售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彩民、福彩机构如违反,要受到相应处罚。这说明我国已经将彩票中奖者的信息视为隐私保护。彩票中奖属于个人隐私,中奖者对自己中奖的个人信息有公开的权利,也有不公开的权利。其他人对中奖金额,中奖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外的中奖信息享有知情权,但对于个人隐私部分不属于知情权的范围。
  第二,外国对于彩票中奖的公布是其本国的行为,在我国国内,国情决定,对个人信息的公布一定要慎之又慎。不公开彩票的中奖者利大于弊,不公开除了保障中奖者的隐私,还可以相对保障中奖彩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如果每期中奖者的姓名、居住地都被公布,其后果可能是现在社会无法承担的。
  第三,公布大奖得主的理由主要是公开、公平,但是贸然公布这些个人信息,是否就能保证公众对大奖的公平、公正的肯定?公开的信息不可能太详细,那么少量的信息,并不能消除公众对福彩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的怀疑。事实上,福彩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也很小。为了部分民众的猜疑改动法规法律,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
  综上,我认为彩票中奖者身份不应该公布个人信息。
  观点2:应该公布中奖者个人信息
  尊敬的各位考官,各位考生,大家好。我的观点是,应该公布大奖中奖者个人信息。我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
  首先,公众要求公布中奖者个人信息,是在88注、100注倍投大奖之后产生的需求。这种中奖方式即使在国外也是比较罕见的,因此才有对中奖者个人信息的关注,无非是怀疑福彩中心是否在其中做了手脚或者有其他可能。福彩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理应给公众一个交代。
  其次,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个人信息的披露并未给中奖者带来人身财产不安全的隐患。事实上这种披露是有分寸的,不可能将中奖者所有隐私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而且我也相信,法制社会下,公然抢劫中大奖者概率并不大,正如富豪榜上的富豪们,在被公布了财产信息之后并没有产生混乱。
  最后,适当披露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并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恰恰相反,这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一种保护。这与现行法律并不相悖,因为现在执行的《彩票管理条例》并未最终定稿,所以基于民意和社会现实,可以考虑公布中奖者的部分信息。
  自由讨论阶段
  破冰者:3号考生在自由讨论阶段第一个发言。他的观点是不应该公布,并将理由作了总结,总结为五点:一是国情不同,二是中奖者自身,三是社会安全,四是福彩事业,五是法制建设。作为破冰者,3号很好地把握住了自己的角色定位,比较全面地总结了不应该公布的理由,为其在接下来的讨论中成为领导者做了比较好的铺垫。
  4号是第二个发言的。事实上4号考生第一次发言并没有把握自己的定位,只是简单地复述了一遍自己在个人陈述阶段的论点,他的论点是应该公布中奖者个人信息。
  真正的组织者,1号考生比较沉稳地发言。1号将7位考生的观点进行了记录和归类,一共有两个考生赞成“应该公布”,分别是4号和7号;其余考生赞成的是“不应该公布”。由于3号总结的非常好,接下来他请7号再阐述下观点,以便大家讨论。
  组织者的任务是组织大家完成讨论,控制进程。当讨论偏离我们讨论的主要矛盾时,组织者应该适时的提醒和引导,使讨论更加有效率的进行下去。同时在发言过程中,对于发言次数比较少的成员,应当适当分配时间给他机会发表自己的看法。组织者要记住,观点不但可以改变,而且在成员已经倾向一种观点时应该主动改变。同时,为了更快的达成一致意见,组织者应当妥协并说服少数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形式大于内容!
  7号考生言语比较流畅,逻辑思维能力很好。他从专业的法律角度指出,公布中奖者者信息并不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我国现行的法律也没有相关的条文,而是只在《管理办法》的征集意见稿中有所涉及。不公布中奖者隐私,更多的考虑是基于安全因素。但是安全因素可以用很多其他办法解决,而且公布信息并不是要公布中奖者所有隐私,只是相关不涉及隐私的信息。
  7号在整体的讨论中扮演了意见贡献者的角色。意见贡献者适合两种考生:一是没有清晰定位思想,发言主动性不强的考生;二是语言能力较强,头脑比较清晰有条理。
  3号此时接着7号的发言,对7号的发言进行了质疑:安全因素如何“用其他办法”解决?法律要依据国情,贸然修改是否不符合社会现状?
  接下来7号和3号进行了比较热烈的交锋。在两人僵持的时候,2号考生出来进行协调。2号考生是一个文静的女生,她语速比较慢,但是很能抓住矛盾的中心。3号和7号的主要争议在于中奖者的安全如何保护,她建议两人不妨听听一直没说话的5号的意见。
  协调者:当两方讨论纠结于非主要矛盾问题时,或者就某一点僵持不下时,协调者应该调解纷争,将思路和讨论引导到主要矛盾和宏观层面,使讨论继续进行。适合做协调者的考生应该心理素质比较好、注意礼仪风范,善于抓住问题核心来疏导争辩双方。
  5号考生很紧张,说话不是太利落。他反复解释了几句自己的观点,并未跟上总体的思路。1号考生此时提醒他对安全问题发表意见,5号思考后未发表意见。
  1号此时抓住场面,建议大家确定总体的思路,他提出应先详细归纳一下应该和不应该的理由,然后就一些焦点短暂讨论,最后得出一致意见。大家对此表示认同。
  接下来,由3号考生再次把不应该公布的理由详细阐述了一遍。2号补充了一点,认为还应该考虑上对道德层面的影响。理由归纳为六点。
  7号对应该公布的理由进行了归纳,但归纳的理由不多。一是公众应该享有知情权、二是福彩事业的公开透明化进程。
  2号此时提醒道,自由讨论的35分钟还剩下15分钟,建议用5分钟的时间充分陈述,5分钟的时间达成一致,剩下5分钟进行预总结演练。
  2号此时成为了时间控制者。时间控制者的主要任务是建议讨论时间的分配,同时适时的提醒成员时间剩余,也是表达自己意见、体现对进程和时间的把控能力。
  在剩下来的时间里,3号和4号对7号的理由进行了反驳,7号据理力争。2号提醒10分钟的时间快到了,1号作为组织者,建议7号考生是否从大局出发,放弃自己的观点。7号在思索之后决定放弃自己的坚持,为大局同意不应该公布。5号考生始终不发表意见,1号征询其是否还有别的想法,5号说支持大家。至此小组得成一致。
  1号建议由2号作为总结,7号和4号都表示支持。2号预总结了一次,然后站起来准备向考官进行汇报。至此自由讨论结束,用时34分钟。
  总结陈词阶段
  观点1:支持应该公布
  很荣幸能代表这个优秀的小组做总结发言。全体成员通过35分钟的热烈讨论,得出如下结论:应该公布中奖者个人信息。
  首先,公布中奖者个人信息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尤其在投注方式引起猜疑的现实下,公布中奖信息不但是对舆论的积极回应,也显示了对民意的重视程度,能够引起广泛反响。
  其次,公布中奖者个人信息也是对福彩事业的一种推动。福彩的目的是推动福利事业的进步,而整体的公开透明化,无疑是非常有利于这个进程的。
  再次,公布中奖者个人信息不是要暴露中奖者的各种隐私,而是借鉴国外的做法,部分地披露中奖者愿意公开的信息,在与中奖者沟通之后,事实上并没有增大安全隐患。只要谨慎、认真,公开中奖者个人信息是完全可行的。
  因此,小组得出一致意见,认为应该公布中奖者个人信息。在讨论过程中,所有成员集思广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每个人在讨论中都受益匪浅,同时为达成最终目标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最终得出这一讨论结果。汇报完毕,谢谢各位考官!
  观点2:支持不应该公布个人信息
  很荣幸能代表这个优秀的小组做总结发言。全体成员通过35分钟的讨论,得出如下结论:不应该公布中奖者个人信息。
  首先,从中奖者个人意愿来看,愿意公布信息的少而又少。究其原因,财产属于中奖者个人的隐私,而对个人财产隐私应该予以保护,这在法律法理上都是有据可依的。
  其次,基于我国的国情,公布中奖者个人信息,很可能会引起较大的不安全隐患。彩票中奖所得毕竟不同于正常财富积累,难说会不会造成刑事案件,引发社会混乱。
  最后,我们还要说明,并不是不公布个人信息就无法证明福彩的公开公平性。我们可以采取很多其他措施,比如舆论监督等,确保福彩事业健康、有序。
  因此,小组得出一致意见,不应该公布中奖者个人信息。在讨论过程中,所有成员集思广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每个人在讨论中都受益匪浅,同时为达成最终目标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最终得出这一讨论结果。汇报完毕,谢谢各位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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