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三)-公务员
2013-12-17来源/作者:管理员点击次数:301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1.对于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
2.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因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 )。
A.保管法律关系
B.买卖法律关系
C.典当法律关系
D.质押法律关系
3.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4.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 )
A.先向钱某请求,若拒绝付款,向赵某请求
B.先向赵某请求,若拒绝付款,向钱某请求
C.向赵某和钱某同时请求
D.只能向钱某请求付款
5.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 )。
A.只能提起侵权之诉
B.只能提起违约之诉
C.只能在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中选择其一
D.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法条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形成质押关系。
考生可能容易将其与典权混淆,质押与典权的区别大致是:前者的标的为动产(或法定权利),后者标的一般是不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务履行,质权人无权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典权虽亦有担保功能,但典权人能够对典物使用收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性。
3.【答案】B。解析:《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流质契约之禁止、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将质权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于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的约定无效。
4.【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钱某和施工队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即属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时,则依法应由债务人寄钱某承担责任。
5.【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合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的古董交邻居钱某保管。而钱某谎称是自己所有,卖给孙某。因此,钱某违反了与赵某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责任。同时,钱某将古董卖给孙某的行为又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故赵某而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1.对于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
2.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因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 )。
A.保管法律关系
B.买卖法律关系
C.典当法律关系
D.质押法律关系
3.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4.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 )
A.先向钱某请求,若拒绝付款,向赵某请求
B.先向赵某请求,若拒绝付款,向钱某请求
C.向赵某和钱某同时请求
D.只能向钱某请求付款
5.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 )。
A.只能提起侵权之诉
B.只能提起违约之诉
C.只能在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中选择其一
D.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法条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形成质押关系。
考生可能容易将其与典权混淆,质押与典权的区别大致是:前者的标的为动产(或法定权利),后者标的一般是不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务履行,质权人无权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典权虽亦有担保功能,但典权人能够对典物使用收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性。
3.【答案】B。解析:《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流质契约之禁止、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将质权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于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的约定无效。
4.【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钱某和施工队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即属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时,则依法应由债务人寄钱某承担责任。
5.【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合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的古董交邻居钱某保管。而钱某谎称是自己所有,卖给孙某。因此,钱某违反了与赵某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责任。同时,钱某将古董卖给孙某的行为又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故赵某而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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