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备设施评价检查的说明
2013-12-24来源/作者:管理员点击次数:577
1 评价范围与分值
设备设施评价是系统地评价企业的设备、设施、工具、物质等固有的危险因素与安全状态。共设置40项评价指标,给定分值为600分。
2 评价原则
2.1 系统整体性原则
从对企业系统整体性的认识出发,理顺系统中各子系统的管理关系,掌握各类危险单元存在的状况,作出对企业整个系统硬件部分的科学性评价,即为系统整体性原则。
2.1.1 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企业拥有的各类设备设施与工具、物质从采购、入库、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测、修理到报废,均应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执行部门(单位),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并应在企业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规定。
2.1.2 掌握数量,账物相符。企业各类设备设施、工具与物质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操作)的单位,均应对分管的每一项目型号、规格、总数量、分布状况建立完善的台帐(特种设备应建立档案),随时掌握在用、封存、大修、调拨、报废等现状,做到账与物相符,总帐与分帐相符。
2.2 系统安全性原则 把安全评价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系统安全性是指企业拥有的设备设施、工具与物质均应达到本质安全状态。本质安全是指各类硬件依靠自身的安全设计和完善有效的防护装置和设施,在发生机电故障或人有轻微的失误时,仍能保证操作者和机电系统的安全。
2.2.1 评价设备设施、工具与物质是否达到系统的本质安全要求,还须通过企业的各项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来反映硬件系统实际的安全技术状态和基建、技改、“四新”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使设备设施的缺陷或隐患均能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整改,才能得出系统是否安全的结论。
2.2.2 硬件系统控制危险的十项原则。即: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设置薄弱环节、加强、减少接触时间、合理布局、用自动、机械代替手工等。
对系统中的危险因素根据各自的类别与现状,选用不同的控制危险的原则,从软件查证硬件,从硬件考核软件,逐一评价各项目是否真正达到了系统安全性原则。
2.3 系统可靠性原则
对企业设备设施、工具与物质进行系统可靠性评价时,应做到可知、可信、可靠,动态试验与静态查核相结合。
2.3.1 可知、可信与可靠。评价中所涉及到的设备设施等项目的有关资料及其存在状态和运转情况,应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证之后,才能给出各子系统运转是否可靠的结论。
2.3.2 动态与静态相结合。多数设备与工具除进行静态评价外,主要的是在运转状态下进行评价;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危险是否得到控制,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从而得出各子系统的运转是否可靠的结论,即为系统可靠性原则。
3 评价要求
3.1 企业进行设备设施评价应具备的资料
3.1.1 各类设备设施、工具与物质的台帐。包括总数量、分布单位的各数量、型号与规格,注明在用与完好、大修、封存、调拨、报废等现状。企业提供当年度的大修理正式计划;正在大修(或停用待大修)的可不评价;封存一年以上(有正式手续)或已办理报废手续且均未使用的设备设施与工具可不评价;已调拨到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已不在本企业现场)可不评价。
3.1.2 各类设备设施的图纸资料。包括各类动力管道、本电线路、接地与防雷系统、厂房建筑等图纸资料。近年(期)有增减的部分应予以补充或注明,必要时重新描绘,图纸资料与实际情况必须相符。
3.1.3 各类测试与记录。凡是要求定期检测、试验的设备设施与工具,检测试验报告或记录应真实齐全,第一次评价的企业至少有一年(或一个检测周期)的,复评或再次复查的企业至少有上次评价至本次评价之间的,通常保存3~5年。原始操作记录或维护检查记录通常查证6~12个月的。
3.2 有关问题的处理
3.2.1 设备附件未单独建帐的,随主机同时评价。
3.2.2 已办理封存、调拨、大修、报废手续的设备,现场发现在用时,均应进行评价。如该设备尚完好时,每台仍扣项目总分1~2分。未达到时另按标准扣分。
3.2.3 新购置设备设施或工具,未使用的可静态观查不试验,如已使用过的均应进行评价。
3.2.4 集体企业、独立经营的单位(如劳司、技校),其设备设施与工具资产属于总厂(公司)的,应用时评价;已调拨给独立法人(二级法人不算)资格的企业则另行评价。
3.2.5 评价时设备设施或工具正在修理,若修理的是评价条款的内容,此项(台)视为不合格;非评价条款的待修好再评价。
3.2.6 可以动态试验的设备设施(或某一部分)及工具,非因条件不允许而无法试验或不能到位,此项(台)则为不合格。
3.2.7 有物无帐或有帐无物的设备设施与工具,可按1.3.2.2处理。
3.2.8 应测试或检测的设备设施或工具,因检测方法明显错误、检测用的仪表器未经校验,已测定的数据为不可靠;评价时应在现场用合格仪器抽测,不具备此条件时所涉及的条款均为不合格。
4 计分原则
4.1 设备设施评价及各专业评价,均按得分率计分。
4.2 按不合格扣分的项目,其应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4.3 按累计计分的项目,除单项整台否决的条款外,其余不合格条款只扣该条款的分值。
4.4 在各项评价条款中,任一条款有两个及上要求的内容时,有任一内容不合格,则为该条款不合格。
4.5 项目单条(项)否决的含义是:当被评价的设备设施、工具与物质,有属于项目单条(项)否决的条款不合格时,整台(处)则为不合格。
4.6 项目从扣分到否决的条款含义是:如此条款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根本未配备,则为单条否决;若已配备但不够规范或不够完善时,从项目总分每台(处)扣0.5分。最多不超过总分值的20%。
设备设施评价是系统地评价企业的设备、设施、工具、物质等固有的危险因素与安全状态。共设置40项评价指标,给定分值为600分。
2 评价原则
2.1 系统整体性原则
从对企业系统整体性的认识出发,理顺系统中各子系统的管理关系,掌握各类危险单元存在的状况,作出对企业整个系统硬件部分的科学性评价,即为系统整体性原则。
2.1.1 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企业拥有的各类设备设施与工具、物质从采购、入库、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测、修理到报废,均应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执行部门(单位),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并应在企业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规定。
2.1.2 掌握数量,账物相符。企业各类设备设施、工具与物质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操作)的单位,均应对分管的每一项目型号、规格、总数量、分布状况建立完善的台帐(特种设备应建立档案),随时掌握在用、封存、大修、调拨、报废等现状,做到账与物相符,总帐与分帐相符。
2.2 系统安全性原则 把安全评价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系统安全性是指企业拥有的设备设施、工具与物质均应达到本质安全状态。本质安全是指各类硬件依靠自身的安全设计和完善有效的防护装置和设施,在发生机电故障或人有轻微的失误时,仍能保证操作者和机电系统的安全。
2.2.1 评价设备设施、工具与物质是否达到系统的本质安全要求,还须通过企业的各项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来反映硬件系统实际的安全技术状态和基建、技改、“四新”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使设备设施的缺陷或隐患均能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整改,才能得出系统是否安全的结论。
2.2.2 硬件系统控制危险的十项原则。即: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设置薄弱环节、加强、减少接触时间、合理布局、用自动、机械代替手工等。
对系统中的危险因素根据各自的类别与现状,选用不同的控制危险的原则,从软件查证硬件,从硬件考核软件,逐一评价各项目是否真正达到了系统安全性原则。
2.3 系统可靠性原则
对企业设备设施、工具与物质进行系统可靠性评价时,应做到可知、可信、可靠,动态试验与静态查核相结合。
2.3.1 可知、可信与可靠。评价中所涉及到的设备设施等项目的有关资料及其存在状态和运转情况,应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证之后,才能给出各子系统运转是否可靠的结论。
2.3.2 动态与静态相结合。多数设备与工具除进行静态评价外,主要的是在运转状态下进行评价;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危险是否得到控制,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从而得出各子系统的运转是否可靠的结论,即为系统可靠性原则。
3 评价要求
3.1 企业进行设备设施评价应具备的资料
3.1.1 各类设备设施、工具与物质的台帐。包括总数量、分布单位的各数量、型号与规格,注明在用与完好、大修、封存、调拨、报废等现状。企业提供当年度的大修理正式计划;正在大修(或停用待大修)的可不评价;封存一年以上(有正式手续)或已办理报废手续且均未使用的设备设施与工具可不评价;已调拨到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已不在本企业现场)可不评价。
3.1.2 各类设备设施的图纸资料。包括各类动力管道、本电线路、接地与防雷系统、厂房建筑等图纸资料。近年(期)有增减的部分应予以补充或注明,必要时重新描绘,图纸资料与实际情况必须相符。
3.1.3 各类测试与记录。凡是要求定期检测、试验的设备设施与工具,检测试验报告或记录应真实齐全,第一次评价的企业至少有一年(或一个检测周期)的,复评或再次复查的企业至少有上次评价至本次评价之间的,通常保存3~5年。原始操作记录或维护检查记录通常查证6~12个月的。
3.2 有关问题的处理
3.2.1 设备附件未单独建帐的,随主机同时评价。
3.2.2 已办理封存、调拨、大修、报废手续的设备,现场发现在用时,均应进行评价。如该设备尚完好时,每台仍扣项目总分1~2分。未达到时另按标准扣分。
3.2.3 新购置设备设施或工具,未使用的可静态观查不试验,如已使用过的均应进行评价。
3.2.4 集体企业、独立经营的单位(如劳司、技校),其设备设施与工具资产属于总厂(公司)的,应用时评价;已调拨给独立法人(二级法人不算)资格的企业则另行评价。
3.2.5 评价时设备设施或工具正在修理,若修理的是评价条款的内容,此项(台)视为不合格;非评价条款的待修好再评价。
3.2.6 可以动态试验的设备设施(或某一部分)及工具,非因条件不允许而无法试验或不能到位,此项(台)则为不合格。
3.2.7 有物无帐或有帐无物的设备设施与工具,可按1.3.2.2处理。
3.2.8 应测试或检测的设备设施或工具,因检测方法明显错误、检测用的仪表器未经校验,已测定的数据为不可靠;评价时应在现场用合格仪器抽测,不具备此条件时所涉及的条款均为不合格。
4 计分原则
4.1 设备设施评价及各专业评价,均按得分率计分。
4.2 按不合格扣分的项目,其应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4.3 按累计计分的项目,除单项整台否决的条款外,其余不合格条款只扣该条款的分值。
4.4 在各项评价条款中,任一条款有两个及上要求的内容时,有任一内容不合格,则为该条款不合格。
4.5 项目单条(项)否决的含义是:当被评价的设备设施、工具与物质,有属于项目单条(项)否决的条款不合格时,整台(处)则为不合格。
4.6 项目从扣分到否决的条款含义是:如此条款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根本未配备,则为单条否决;若已配备但不够规范或不够完善时,从项目总分每台(处)扣0.5分。最多不超过总分值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