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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12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模拟试题3-

2012-12-25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600

某施工单位承建一住宅楼小区工程的施工。该工程中一个单体栋号(4号楼)建筑面积为15720㎡,地下二层,地上十二(局部十七)层。建筑物占地面积为741. 3 ㎡.东西向长80. 26 m,南北向宽18. 76 m.基底相对标高为-5. 895 m,士0.000相对标高为55. 15 m.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编制了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其中包括《××住宅楼小区4号楼土方开挖施工方案》。
在该施工方案中确定了工期计划及机具计划,并确定土方开挖工期8天。施工机具计划表见表1.
表1施工机具计划表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位
反铲挖土机 w—100 1 台
自卸汽车 15T 12 辆
打夯机 蛙式 3 台
铁锹 30 把
手推车 10 辆
施工步骤及方法说明:
1. 开挖前应将施工现场地上障碍物和地下有关影响施工的各种管网清除和处理完毕。
2. 根据开挖图由测量员撒好开挖上口灰线,测定地表标高,确定开挖深度。采用放坡大开挖法进行施工,按1:1进行放坡。
3. 整个基坑呈长方形,先挖第一步表面渣土,第二步用挖土机一次挖至基底标高上30cm,再人工清土至基底标高,基底须清理平整。清理时由测量人员钉木桩,拉通线检查槽底平面尺寸和标高。
4. 按公司文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要求,对基坑上口边缘设1. 2m高防护栏杆,栏杆内挂密目网。
5. 进行第二步土方开挖时,马道留在基坑西南角,宽4m,坡度宜缓,满足运土车爬坡要求。从西向东进行土方施工。
6. 基坑全部开挖后,应尽快进行垫层施工,尽量避免扰动基底。
7. 基坑四周安全范围内无建筑物,故对边坡不加支撑,边坡上方也不得堆放土方和材料。
8. 为防止现场和道路起尘污染环境,每班配备专用的水管在现场洒水。
施工顺序:
1.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机械挖土顺序为由西向东开挖,机械挖土为防止挖掘过程中扰动老土,坑底预留30cm左右用人工挖土至设计标高。
2. 施工分层,根据基槽开挖深度,土质水位等情况确定分两层开挖,第一层为从自然地平至-3.0,第二层为-3.0至设计标高以上30cm.
在土方开挖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的项目和生产负责人共赴现场,在项目经理的组织下进行了基坑验槽。
在基坑验槽过程中,各方对基坑的各个重点位置进行了重点观察,未发现异常。最终,此次基坑经验槽合格通过。
当该栋号施工至地上三层时,施工单位又进行了土方回填的工作。
问题
1. 土方开挖施工质量控制的要点是什么?
2. 材料中所述的基坑验槽工作有何不妥之处?
3. 该施工单位进行土方回填工作时应当把握哪些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参考答案
1. 土方开挖施工质量控制的要点主要有:检查挖土的标高、放坡、边坡稳定状况、排水、土质等。具体包括:
(1)核对基坑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是否满足基础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并检查边坡稳定状况,确保边坡安全。
(2)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是否满足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要求。
(3)核对有无破坏原状土结构或发生较大土质扰动的现象。
(4)用钎探法或轻型动力触探法等检查基坑是否存在软弱下卧层及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地下埋设物等及其相应的位置、深度、形状。
2. 材料中所述的基坑验槽工作有两处不妥:
(1)材料中所述“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的项目和生产负责人共赴现场”不妥。
基坑验槽的工作应当由各单位项目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
(2)材料中所述“在项目经理的组织下进行了基坑验槽”不妥。
基坑验槽,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
3. 施工单位进行土方回填工作时应当把握的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包括:
(1)回填土的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规定。
(2)填土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回填土的含水量控制和压实程序等满足规定要求。
(3)基坑和室内的回填土,在夯实或压实后,要对每层回填土的质量进行检验,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4)回填土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回填土料、标高、边坡坡度、表面平整度、压实程度等是否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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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招标,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
(1)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3)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人。
(5)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6)召开投标预备会。
(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建立评标组织,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9)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10)组织评标。
(11)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
(12)决定中标单位。
(13)发出中标通知书。
(14)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问题
1.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处。
2.该工程共有7家投标人投标,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
(1)其中1家投标人的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其中1家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3)开标人发现剩余的5家投标人中,有1家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经现场商议,也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指明以上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原因。
3.假设该工程有效标书经评标专家的评审,其中A.B.C三家投标单位投标方案的有关参见表1.
表1 各投标方案有关参数表
投标方案 建设期费用支出/万元 项目运营期/年 项目运营期的年运营成本/万元 工程报废时的残值回收/万元
第1年末 第2年末
A 250 240 15 25 10
B 300 330 20 10 20
C 240 240 15 15 20
若基准折现率为10%,且已知A方案寿命期年费用为72.40万元;B方案寿命期年费用为69.93万元。试计算C方案寿命期年费用,并利用年费用指标对三个投标方案的优劣进行排序(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4.建设单位从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角度考虑,倾向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具有什么特点?
参考答案
1.不妥和不完善之处:
第(3)条发出投标邀请书不妥,应为发布(或刊登)招标通告(或公告)。
第(4)条将资格预审结果仅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人不妥,资格预审的结果应通知到所有投标人。
第(6)条召开招标预备会前应先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第(8)条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妥,该工作不应安排在此处进行。
2.处理正确与否的确定。
第(1)的处理是正确的,投标书必须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
第(2)的处理是正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
第(3)的处理是不正确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
3.C方案年费用:
ACc=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知:C方案的年费用最低,为最优方案,其次是B方案,A方案的费用最高,在三个方案中是最差的。
4.固定总价合同具有的特点:①便于业主(或建设单位)投资控制;②对承包人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或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较小);③应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总价;④有利于在评价时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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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某号隧洞岩石的开挖。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该项施工应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标〔2000」234号文)的规定,进行爆破作业施工,在施工中由于承包商所使用炸药、雷管等存在质量问题,出现瞎炮事故并造成了人员伤亡。此外,该隧洞处于高地应力区的脆硬完整岩体中,岩体形成很高的初始应力,承包商在开挖前的实测和试验工作深度不够,岩体开挖后能量高度集中,岩块产生突发性脆性破裂、飞散,发生了施工安全事故。
问题
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第393号令)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试问,按该条例的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是什么?该人员配备办法由什么部门制定?
2.根据该条例(国务院[2003]第393号文),试说明施工承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什么责任?
3.如果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违反该条例(国务院[2003〕第393号文)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法规汇编P68第二十三条)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②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的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④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他对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应当:①落实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②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③根据本工程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法规汇编P68第二十一条)
3.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按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法规汇编P74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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