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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及答案解析8

2012-12-29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509

[导读]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备考,考试大注册会计师频道编辑特整理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及答案解析”以供广大学员复习使用。这些试题题型为单选题,并且题目后面有详细的答案解析。供平时练手。更多注会复习资料请访问考试大注册会计师站点

1.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但其后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丙。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钻戒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
B.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
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权利中,不能设定权利质权的是()。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4.方某向孙某借款l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权设立

1.【答案】C
【解析】(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乙未向甲交付钻戒,质权并未设立;(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乙将钻戒交付给丙,丙依法取得了该钻戒的所有权。
2.【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可以设定权利质押的权利包括:(1)有价证券;(2)基金份额、股权;(3)知识产权;(4)应收账款。
3.【答案】D
【解析】(1)选项D: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选项C: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答案】D
【解析】(1)选项ABC: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选项D: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质权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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