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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模拟题:首例微博案件-公务员

2013-03-18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370

  热点概述
  近日,北京警方破获首起在微博公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并“现场直播”实施过程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闫某成为因微博行为被北京警方治安拘留处理的第一人。
  2011年11月中旬,市民吴某向警方电话报警,称有人在网络微博上实时发布拟对其攻击的信息,称要到家中登门殴打。当日吴因未在家而躲过此劫,他十分担心自己人身安全,并称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接警后,警方固定和留存证据,并锁定当事人闫某。11月11日,涉案的闫某被控制。据闫某称,其经常上网浏览,评论时事,近期在微博上对“吴法天”(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发布的言论不满,便开始对吴言论攻击,遭到吴驳斥后,便决定在现实中报复。闫某在网上公开自己的报复计划,并利用微博“直播”实施过程。
  目前,闫某因涉嫌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警方处以治安拘留5日处罚。
  相关评论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郑也夫:网络给社会增加了一个新的维度,人们有新的渠道可以发泄,按照网络既成的一种形态,发泄、指责、谩骂在网络中已不算出格的事,但不该把这种虚拟世界的规则延伸到现实生活中。[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生邓勇:微博作为一种颇富生命力的新型传媒,如能对其进行科学引导和合法规制,必将使微博力演绎成一股良性的公民力量,推动民众与社会和国家的互动和谐发展。[2]
  模拟题
  北京警方近日破获了首起在微博上公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并“现场直播”实施过程的案件,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男子闫某被警方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解析
  这一事件体现了警方在充分保护网民言论自由的同时对互联网平台中违法行为的坚决打击,显示了政府各部门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的决心。
  在现代法治社会,无论是虚拟网络世界还是现实世界,都不允许人们做越界的事情,不会纵容侵犯他人、社会、国家利益的行为的发生。本案中闫某虽然只是在微博上进行信息发布,并没有实打实地发生“揍人”的结果,但闫某在微博上发表的内容足以直接导致“吴法天”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担心,闫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恐吓,北京警方给予拘留五天的处罚于法有据,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威胁恐吓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前,微博在我国正处于爆发式发展期,这种爆发式发展改变了普通大众获取信息的方式,搭建了多元化表达的平台,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本案的各种微博侵权现象。本案启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微博高效的传播能力和其中的部分非理性情绪,应该对微博实施有效的监管,避免各种微博侵权行为的泛滥。具体的措施我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先行。微博侵权行为亟需通过法律制度来进行及时的规范,应构建严密完整的网络监管法律体系。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微博侵权行为,有关微博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在《宪法》、《民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中有所体现,但现行的规范还不够具体,针对性有待加强。尤其是现行立法尚没有具体界定电子证据的类别,微博私信、电子邮件、QQ和MSN聊天记录等这些电子数据能否成为有效的诉讼证据,还有待未来的诉讼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的界定和完善。
  第二,加大监管。互联网的发展和监管需要一整套综合管理体系,加大微博的监管力度需要各政府主管部门间的通力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宣传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广电监管部门等要建立日常协调机制,理顺管理工作中的衔接流程,密切协作。尤其要根据微博的传播特点,细化《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有关条款,使各部门都切实承担起明确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对于监管不力的部门及其领导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增强自律。一方面,应引导微博服务提供者通过设立举报和自我检查的方式来制止利用微博进行侵权的行为,对情节不严重的微博用户要给予警告并要求用户及时修改或删除有关内容,对情节严重的微博用户应立即断开链接并屏蔽内容,禁止博主继续使用微博,必要时把相关资料作为证据材料移送给行政、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应引导微博用户自觉文明上网、合理使用微博,倡导微博用户在行使自己话语权的同时要把握好法律与道德的尺度,不能妨碍和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总之,本案在当下的微博热中极具典型的教育示范意义,有助于提醒微博使用者树立网络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规则,也有助于增强监管部门对防范微博侵权行为的重视。构建科学合理的微博监管机制,应由政府、网站以及用户共同参与,多管齐下,尽量从源头上减少微博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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