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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质量工程师考试专业理论与实务问答题及答案5

2012-12-25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274

  1、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按规定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时如何处理?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厂产品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必须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由此可知,QS标志既属于质量标志,又属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范畴。因此,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厂的产品没有加印(贴)QS标志的,应视为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2、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何时开展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查处工作?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对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对人身安全、健康可能构成的危害程度较高,存在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有必要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将纳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定期公布。由于食品生产企业较多,国家质检总局将采取分期分批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方式。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将在考虑各省的工作进度和企业安排生产所必须的过渡期的等因素的基础上,统一公布无证查处日期。自实行无证查处之日起,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食品均属无证产品。也就是说,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限开始查处无证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自2003年8月1日开始,对首批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5类食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无证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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