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质量工程师考试专业理论与实务问答题及答案3
1、对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如何处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对食品而言,指《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而擅自生产该产品,视为无证生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没有按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2、怎样辨别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是否是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出厂时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因此,辨别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制度的产品,是否是已经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其产品包装上是否标注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同时,还可以将生产许可证编号表明的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域与企业标准的厂址进行比较,确定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行为。另外,也可以向《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表明的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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