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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质量工程师考试专业理论与实务问答题及答案2

2012-12-25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315

  1、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企业最高计量器具,以及企业进行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检测四方面的列入强制性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企业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执行标准方面有什么法律义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食品质量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质量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规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至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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