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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物业管理师考试-考试大

2012-12-27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671

  各市、州、县房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建局):
  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12〕494号)及补充通知(建房物函[2012]077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予注册人员范围
  (一)我省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人员,包括2006年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和2010年、2011年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市、州、县房管局(建委)提出注册申请。对于取得《资格证书》但未受聘于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的人员,暂不受理其注册申请。
  二、申请注册流程
  (一)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人员通过“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http://wuye.pqrc.org.cn),下载“个人版”软件填写资料,另存为XML文件。
  (二)企业网上登录“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导入本单位人员XML文件,校对个人资料准确无误后网上上报,同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盖章后与申请注册材料统一报所在县、直管市房管局(建委)。 
  (三)县、直管市房管局(建委)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人员的注册资料收集、原件核对工作,并填报《市、州、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师注册初审意见表》(以下简称《初审意见表》,见附件,省厅网站下载)。初审合格后,将初始注册申请资料及《初审意见表》报所在市、州房管局(建委)审查,合格后在《初审意见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上报省建设厅。
  (四)物业管理师注册按属地原则进行。市、州工商局注册的物业企业直接到市、州房管局(建委)完成注册初审及审查,省工商局注册的物业企业可直接到省建设厅办理注册。省厅对各地上报注册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住建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领注册证书。然后,由省厅向市、州房管局(建委)发放获批的注册证书。
  三、首次开展初始注册工作安排
  首次初始注册按取得资格证书时间分两批进行,通过考核认定及2010年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首次注册期为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通过2011年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期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未按此日期申请初始注册的,逾期申请时还需要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四、申请注册材料(一式两份)
  (一)初始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物业师资格证书(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6、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二)延续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3、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原注册证(原件)。
  (三)变更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3、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件)。 
  4、注册证(原件);
  5、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6、物业管理师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注销注册、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3、申请办理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上报的个人申请表格必须是网上填报后打印出来的内容,页面上有水印及二维防伪码。)
  五、几点要求
  (一)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今后我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和职业资格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更关系到每个物业管理师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指派专人负责,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地主管部门要将通知要求,传达部署到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各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与考试合格人员。对合格人员的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指导,按时间要求,将收集汇总的物业管理师注册材料报送到湖北省住建厅政务大厅。
  (三)首次初始注册工作结束后,于2013年1月1日开展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工作,请各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章有关要求,做好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常态化管理。
  我省注册工作联系单位及人员
  省住建厅政务大厅(执业资格)窗口,联系人:田森林,     联系电话:027-68873275
  省房地产协会,联系人:范莉,联系电话:027-68873309。
  附件:市、州、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师注册初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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