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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备考习题及答案解析(25)

2012-12-29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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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简述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依据代理纳税审查操作要点。

【正确答案】:(1)以旧换新、翻新改制的审查。主要审核要点:一是审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并与金银首饰零售发票核对,审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二是审查纳税人“其他应付款”、“销售费用”等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或借方红字发生额,审查纳税人是否将收取的加工费挂往来账或直接冲减费用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2)带料加工业务的审查。主要审核要点:一是审查纳税人带料加工业务是否真实。将“原材料”、“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与有关会计凭证相互对照检查,审查其是否符合带料加工业务的条件。二是审查纳税人带料加工业务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对纳税人当期或最近时期的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有关资料或“主营业务收入—加工收入”明细账和委托加工合同进行检查,审查纳税人使用的计税价格或计算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否正确。
(3)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审查。主要审核要点:一是审查纳税人的“库存商品”等明细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并与“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明细账核对,审查纳税人用于馈赠、赞助、职工福利等方面的金银首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二是审查纳税人当期或最近时期的同类金银价格的有关资料或“生产成本”明细账,审查纳税人使用的计税价格或计算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否正确。
(4)成套销售的审查。主要审核要点:一是询问企业有关人员有无成套金银首饰的业务并深入到金银首饰专柜,查看和了解有无成套销售金银首饰的样品及情况;二是审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及有关会计凭证,并与金银首饰销售发票核对,审查纳税人若有成套销售金银首饰业务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有无分解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消费税。

综合题

1.要求:审核下列资料,扼要指出存在影响纳税的问题,正确计算企业2009年12月份应纳和应退各流转税额(各步骤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资料:北京天瑞科技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1998年2月份,经营注册地在北京西城区,当年盈利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以后每年均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主要从事企业纳税申报软件的研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业务,计算机、读卡器等硬件产品销售业务。其生产的软件产品获得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2000年12月企业由西城区迁至海淀区中关村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并自2001年起又获得高新技术开发企业认定证书。企业均依法办理了税收优惠审批手续。企业财务部门在研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在流转税纳税上选择软件企业的纳税政策,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北京天瑞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条件。
2009年度12月份有关流转税涉税资料(所有进项税专用发票都在当月认证相符)如下:
1.12月5日,外购原材料一批,既用于软件产品生产又用于硬件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税款34000元,以支票结算货款,原材料已入库,以现金支付运费500元,取得货运定额发票五张,每张100元。企业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200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35
  贷:银行存款 234000
    现金 500
2.12月10日外购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0元,增值税204元,以支票结算货款,企业会计处理:
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 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
  贷:银行存款 1404
3.12月4日~10日,在申报期内向崇文区国税局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480套软件产品,每套含税价格994.5元,并随同每一软件产品销售配套读卡器一份,每份含税价格117元,收取培训费88.5元/人(定于12月15日办培训班,报名人数480人),企业会计认为培训业务不属货物范围,开具了普通发票,软件产品和读卡器销售属货物销售范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账务处理分别为:
(1) 软件产品收入
借:银行存款 477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软件 40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360 
(2) 读卡器收入
借:银行存款 56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硬件 4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160
(3)培训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4248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480
借:其他业务成本 2336.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124
        --应交城建税 148.68
        --教育费附加 63.72
4.12月15日,举办培训班时,又有零散企业20户财会人员参会,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有限,企业会计将软件产品、读卡器、培训费合计每户1200元,全部开具在一张普通发票上共开具了20份普通发票,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软件 19000
    其他业务收入――培训 17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30
借:其他业务成本 97.3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88.50
        ――应交城建税 6.20
        ――教育费附加 2.65
5.12月30日支付供电部门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电费3000元,税额510元,支付供水部门水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水费600元,税额36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水费 600
      ――电费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46
  贷:银行存款 4146
6.12月31日,外购生产硬件产品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00,税额13600元,货款尚未支付,原材料已入库。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应付账款 93600

【正确答案】:一、存在的问题:
1.12月5日,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应调减进项税35元。
2.12月10日,企业会计处理正确,不需要调整。
3.12月4日~10日,随同软件销售一并收取的培训费,未按现行增值税有关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应计算缴纳增值税,错缴了营业税,进而少缴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影响了企业所得税。另外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所发生的混合销售,对征收增值税的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12月15日,对随同计算机硬件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凡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应全部按计算机硬件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企业一并按软件对待,影响了退税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收入及销项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不含税收入408000元。
销项税额=408000×17%=69360(元)
混合销售随同软件产品一并收取的培训,应计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42480÷(1+17%)×17%=36307.69×17%=6172.31(元)
(2)硬件产品不含税收入48000元。
销项税额=48000×17%=8160(元)
未分别核算软硬件产品及混合销售不含税收入=24000÷(1+17%)=20512.82(元)
销项税额=20512.82×17%=3487.18(元)
2.进项税额的确定
(1)硬件产品直接负担的进项税额13600元。
(2)软件、硬件产品共同负担的进项税额=(34035-35)+204+546=34750(元)
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34750×(408000+36307.69)÷(408000+36307.69+48000+20512.82)
=30107.4(元)
硬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34750-30107.4=4642.6(元)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69360+6172.31-30107.4=45424.91(元)
(2)硬件产品应纳增值税=8160+3487.18-4642.6-13600=-6595.42(元)(属进项留抵)
4.软件产品应退增值税额=45424.91-(408000+36307.69)×3%=32095.68(元)
5.应退营业税=2124+88.5=2212.5(元)

2.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9年8月初留抵税额120万元,当期购进材料一批进项税额80万元,此材料所有产品均需耗用。为进料加工业务另进口免税材料300万元。当期内销产品的收入550万元,一般贸易出口产品离岸价500万元,进料加工业务出口产品离岸价600万元。来料加工业务进口材料400万元,加工完成后出口产品收取的料工费110万元。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企业会计业务处理为:
来料加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10×17%=18.70(万元)
一般贸易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3%)=20(万元)
进料加工贸易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24(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550×17%-(80-18.70-20-24)-120=-43.8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600)×13%=143(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43.8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43-43.80=99.2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62.7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2.70万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43.8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99.2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3万
要求:
(1)简述来料加工复出口与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区别和相关税收政策;
(2)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正确的处理是什么。

【正确答案】:(1)来料加工是由境外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原料、元器件、零部件,不需付汇进口,由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记入成本。进料加工是指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返销出口收汇的业务。进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或按比例免税,货物出口免征消费税,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2)企业的计算不正确。
来料加工业务进口料件时免税,货物加工完成出口时免税,耗用的国内进项应当予以转出,对于一般贸易出口、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贸易应当分别核算,如果其耗用的进项没有分别核算的,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企业直接按来料加工收取的料工费乘征税率计算转出是不正确的。对于一般贸易出口及进料加工业务中如果耗用了免税材料的,应当按所耗用免税材料的价值与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及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抵减额,企业计算过程中对免税材料的抵减额没有做相应的处理。
企业的会计处理不正确,对于来料加工业务耗用国内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出口货物的成本。一般贸易出口及进料加工贸易中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出口货物的成本。企业将来料加工不得抵扣的进项、一般贸易出口及进料加工贸易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销售费用是错误的。
正确的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为:
来料加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80×110÷(550+500+600+110)=5(万元)
一般贸易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3%)=20(万元)
进料加工贸易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300×(17%-13%)=12(万元)
进料加工贸易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12=1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550×17%-(80-5-20-12)-120=-69.50(万元)
免抵退税额的抵减额=300×13%=39(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600)×13%-39=104(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69.5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04-69.50=34.50(万元)
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贸易 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2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 12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万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69.5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4.5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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