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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随章练习题及答案(7)

2012-12-29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339

  资源税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资源税中,下列应税资源产品可以采用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的是()。

  A.原油

  B.铜矿石

  C.天然气

  D.煤炭

  2. 2009年5月,某煤炭开采企业将开采的部分原煤用于连续生产煤炭制品,生产出的煤炭制品是50万吨,当月销售28万吨,已知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70%,该煤矿适用的单位税额为5元/吨,则该企业当月应纳的资源税为()万元。

  A.357.14

  B.200

  C.250

  D.140

  3. 某油田2009年9月生产原油20万吨,当月销售19.5万吨,加热、修井用0.5万吨;开采天然气1000万立方米,当月销售900万立方米,待售100万立方米。若原油、天然气的单位税额分别为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则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为()万元。

  A.598.5

  B.600

  C.613.5

  D.615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有()。

  A.开采原煤的国有企业

  B.进口铁矿石的私营企业

  C.开采石灰石的个体经营者

  D.开采天然原油的中外合作企业

  E.开采盐矿的集体企业

  2. 关于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资源税纳税人应向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B.跨省开采的,在开采所在地纳税

  C.扣缴义务人应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缴纳

  D.省内开采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应一律向开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3. 关于资源税的课税数量的下列陈述,正确的有()。

  A.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C.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D.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按生产矿产品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E.金属冶炼厂以收购的铁矿铸成铁工艺品,按收购的铁矿石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扣缴义务人主要是对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机关难以控制,容易发生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其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的税款。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2[答案]:B

  [解析]:应纳资源税为:28÷70%×5=200(万元)

  3[答案]:A

  [解析]: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加热、修井用原油,免征资源税。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19.5×30+9000×15÷10000=598.5(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E

  [解析]: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进口矿产品是不征资源税的。

  2[答案]:ABC

  [解析]: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答案]:ABCE

  [解析]: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课税数量。

  课税数量的一般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资源税由开采企业缴纳,收购使用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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