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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单选题201-319答案解析

2013-12-08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390

201.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题中,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使用警械的行为属于即时性行政强制,不属于执行性强制措施中的直接强制。 
[该题针对“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知识点进行考核] 
202.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该题针对“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知识点进行考核] 
203.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也有权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所以选项A中当事人申请行政处罚听证的期限错误。 
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所以选项B的期限也是错误的。 
听证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纪律。所以选项C错误。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选项D说法正确。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处罚”知识点进行考核] 
204.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不包括效率原则。 
[该题针对“行政复议概述和受案范围”知识点进行考核] 
20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该题针对“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知识点进行考核] 
206.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复议期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该题针对“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207.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申请时上级行政机关的处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该题针对“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208.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该题针对“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知识点进行考核] 
209.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行政行为,属于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因此应当先缴纳了税款、滞纳金之后,或者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知识点进行考核] 
21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中举证的基本原则。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基本原则是,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知识点进行考核]

211.        
[答案]:A 
[解析]: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所以A项说法不正确,符合题意。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212.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此限制 。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213.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张某2003年6月11日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此时。张某作为交通肇事的被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是因为张某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选项C错误。胎儿尚未出生,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该题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知识点进行考核] 
214.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法人有独立的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起始时间是相同的。法人机关可以是集体或者个人,所以选项D错误。 
[该题针对“民事责任”知识点进行考核] 
21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绝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等。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除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占有属于所有权中一个权能,所以属于对世权。由此可以直接选出答案D。选项A中的合同权利是债权,是相对权;选项B属于请求权;选项C属于形成权。 
[该题针对“民事权利”知识点进行考核] 
216.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害人也不得自证无过错而免责。 
[该题针对“民事责任”知识点进行考核] 
217.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代理权行使。在代理人为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该代理行为未能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使被代理人发生损害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所以选项C正确。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但如果被代理人已经拒绝追认的,则该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本题中合同没有获得被代理人追认,则该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该题针对“代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218.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代理权产生的依据。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是委托代理权产生的直接依据。 
[该题针对“代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219.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处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 
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如果周某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该题针对“时效和期间、期日”知识点进行考核] 
220.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延长。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该题针对“时效和期间、期日”知识点进行考核]

22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物的分类中的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该题针对“物的概念和分类”知识点进行考核] 
222.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的相关规定。根据《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该题针对“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 
223.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共有的相关规定。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共同共有,所以A项是错误的。甲加盖的房屋是接在该房屋右墙以外的,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项是正确、C项是错误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又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所以D项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共有”知识点进行考核] 
224.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根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225.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准共有。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的共有,构成准共有。即,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状态,称之为准共有。选项B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而选项A是债权,选项D是基于债权产生的抗辩权。 
[该题针对“共有”知识点进行考核] 
226.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权利人借此得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该题针对“用益物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227.        
[答案]:B 
[解析]:本题中,乙向甲出租电视机时称该电视机是其自己所有,而甲不知道这台电视机是乙从丙处借来的。所以甲对电视机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 
[该题针对“占有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 
228.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占有的概念和特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基于本权而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明知无占有的权源而占有是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 
[该题针对“占有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 
229.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债。民法上的债主要有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之债。相邻权关系在民法上属于物权关系范畴。 
[该题针对“债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 
23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因为是金钱债权,所以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即C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债的保全和担保”知识点进行考核]

23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的特点;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形成合意;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口头与书面形式都可以。 
[该题针对“债的移转和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 
232.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混同的原因。混同的原因主要有:①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一人;②债权与债务归属一人;③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于一人。本题属于混同中的债权与债务归属一人。 
[该题针对“债的移转和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 
233.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A项的收养关系,B项的婚姻关系以及D项的遗赠抚养协议关系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该题针对“合同概述、分类”知识点进行考核] 
234.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订立的几种特殊方式。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拍卖程序中的竞买属于要约,街上小贩的叫卖属于要约邀请。 
[该题针对“合同的订立”知识点进行考核] 
235.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该题针对“合同的效力”知识点进行考核] 
236.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所以选项A正确。将电脑赠与他人的行为不属于与12岁的孩子的年龄、智力相当的行为,该赠与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所以选项B错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选项D错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合同的效力”知识点进行考核] 
237.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合同。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两种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A项的免责条款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判断其是无效合同,还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关键是看其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所以,B是无效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C项的格式条款无效。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所以,D项符合题意。 
[该题针对“合同的效力”知识点进行考核] 
238.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约定解除的概念。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解除权产生的条件是合同的约定解除。 
[该题针对“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知识点进行考核] 
239.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的特征是 
(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 
(3)是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为了方便商品流转,法律原则上对买卖合同的形式不作硬性要求。 
[该题针对“买卖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24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本题中AB选项均错误。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享有的是优先购买权,而非优先承租权。因此,选项C错误。 
《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选项D正确。 
[该题针对“租赁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241.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先诉抗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债务人移居国外,境内没有财产,债权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属于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情况。 
如果保证人是以书面形式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此时保证人就是连带保证人,这个时候,就没有先诉抗辩权。但是选项D没有体现出“书面”,所以不能选。 
选项C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个前提。 
[该题针对“租赁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242.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该题针对“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知识点进行考核] 
243.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和质押权的生效要件。本题中,丙以房屋进行抵押,房屋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双方未办理登记,故该抵押不生效。甲以汽车进行质押,汽车质押以交付占有为生效要件,甲未转移占有,故质押不生效。 
[该题针对“质押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244.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可以抵押的财产和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设立。耕地是不可以抵押的,所以选项B错误。以正在建造的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时设立。所以选项D错误。不是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抵押,只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进行抵押。所以选项C错误。 
[该题针对“抵押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24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的效力。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题中,抵押人张某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没有过错,故抵押权人王某无权要求张某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 
[该题针对“抵押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246.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的相关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如果抵押权人变卖该抵押物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该题针对“抵押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247.        
[答案]:D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自力救济条件 
(1)权利受到侵害 
(2)强制侵权人的人身、财产 
(3)情况紧急,无选择 
(4)尽快纳入公力救济途径。 
选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在双务合同之中,有其严格的构成要件,主要要件是义务人的财产在减少或资信明显减弱,而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合同法》第68、69条)。本案中饭店的行为并不能构成不安抗辩。 
选项C错误。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本案中的客人的行为并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是不履行义务行为。 
248.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的清偿顺序。《个人投资企业法》第2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知识点进行考核] 
249.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有四个特征:1、出资者是一个自然人;2、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不具备法人资格。 
一人出资成立的公司只能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具备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成立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因此,A 项是错误的。 
由多个自然人合伙成立的企业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强调的是一个自然人出资。因此,B项说法错误。 
本题中C项也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是以一个自然人作为投资者,有别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D项是正确的。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知识点进行考核] 
25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表决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作出决定。 
[该题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知识点进行考核]

251.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除名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题针对“入伙、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 
252.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转让以及入伙与退伙的规定。 
A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选项A错误。 
B项: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此,选项B正确。 
C项: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C错误。 
D项: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D错误。 
[该题针对“入伙、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 
253.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通知退伙的规定。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该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该题针对“入伙、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 
254.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对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在不违反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该题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知识点进行考核] 
25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256.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范围和内容也和权利能力一致。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体现在公司依法实施的各项活动中,而公司的行为能力由法定代表人实现。 
[该题针对“公司的能力”知识点进行考核] 
257.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受理后,对已经发运的标的物的处理。《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该题针对“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258.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分立。《公司法》第176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选项 

B.C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说以公司已分立为由拒绝承担原甲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是不正确的,除非在分立前已经就债务清偿问题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正确答案是D。 
[该题针对“公司的设立与变更”知识点进行考核] 
259.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该题针对“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26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民事诉讼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该题针对“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26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股权转让、增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首次出资金额至少为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少于3万元。但是对首次出资中的货币比例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选项AB错误。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先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选项D错误。 
[该题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知识点进行考核] 
262.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大会的表决。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该题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知识点进行考核] 
263.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只有B项正确。 
[该题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知识点进行考核] 
264.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该题针对“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知识点进行考核] 
26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的职权。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28条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2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ABC三个选项的行为都要经人民法院许可。只有D选项的行为无须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即可以实施。 
[该题针对“管理人制度”知识点进行考核] 
266.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和解协议的通过没有表决权。 
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债权人会议研究的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本题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12位,过半数即大于6人。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是1500万-500万=1000万,三分之二以上即大于等于1000万×2/3。本题中,选项D人数和债权额都不符合要求。 
[该题针对“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知识点进行考核] 
267.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追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当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应当以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该题针对“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知识点进行考核] 
268.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追诉时效及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骗取出口退税的,骗取的数额在5万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诉讼时效中的“以上”、“以下”都是包括本数的,所以应适用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0年的规定。 
[该题针对“刑法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 
269.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的分类。刑法的解释按照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所以A项是正确的。 
[该题针对“刑法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 
270.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单位犯罪。单位一般成员实施的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刑法分则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即使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仅仅为单位个别或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也不是单位犯罪。 
[该题针对“犯罪主体”知识点进行考核]

271.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责任的承担。按照《刑法》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丁某在醉酒之后,将李某打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该题针对“犯罪主体”知识点进行考核] 
272.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既遂。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两种。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本题中,王刚已经为某公司提供了虚假资信证明,并收取了好处费,犯罪行为已经施行完毕,属于犯罪的完成形态,构成犯罪既遂。故C项正确。 
[该题针对“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知识点进行考核] 
273.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对中止犯的处罚。赵某持刀要剁掉王某一只手,是故意伤害,但是在女友的哀求下放弃犯罪,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因没有造成损害,所以应当免除处罚。 
[该题针对“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知识点进行考核] 
274.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同时犯,即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该题针对“共同犯罪”知识点进行考核] 
27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继续犯。继续犯也称为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之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该题针对“罪数”知识点进行考核] 
276.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罪数。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就是同种数罪。因实施两个犯罪行为,主观上都是过失,不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而且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以数罪论处。想象竞合犯要求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所以不是想象竞合犯。 
[该题针对“罪数”知识点进行考核] 
277.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刑罚的执行机关。依据《刑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故选D。 
[该题针对“刑罚的种类”知识点进行考核] 
278.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即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本题中,ABC三项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刑罚的种类”知识点进行考核] 
279.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另外,本题中甲交代的是与他人的共同犯罪,所以不存在立功的问题。 
[该题针对“累犯、自首和立功”知识点进行考核] 
28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罪数的规定。本案中,某甲只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触犯了数个罪名,虽然其行为发生了几个结果,但是不能以数罪论,只能作为一罪处理,应当按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甲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 
[该题针对“数罪并罚”知识点进行考核]

281.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原则的应用。 
根据《刑法》第70条,有漏罪未判的,采用“先并后减”原则数罪并罚,应在7年以上12年以下确定刑期,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张某还需执行的最高刑期为:12-3=9(年)。 
[该题针对“数罪并罚”知识点进行考核] 
282.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缓刑的撤销。犯罪分子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了缓刑条件,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缓刑考验期间不认为是执行刑罚期间。 
[该题针对“缓刑”知识点进行考核] 
283.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假释的撤销。《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只要行为是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无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还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都应当撤销假释。而对于漏罪则强调发现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内。如果是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漏罪,不能再撤销假释,只能考虑对该漏罪进行依法处理。因此 
A.B两项正确。按照《刑法》第71条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对于犯新罪的原则是“先减后并”,即新罪判决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C项说法正确。D项中,假释考验期不能视为执行刑罚,故本题说法错误的为D项。 
[该题针对“减刑与假释”知识点进行考核] 
284.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假释。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故D项正确。 
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该题针对“减刑与假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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