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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采购案例分析考试练习及答案

2012-12-25来源/作者:卫凯点击次数:10218

  第一题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4年10月20 E1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单位需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在2004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在10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F五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

  4.投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废标处理?

  5.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第二题

  某市某局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某政府办公楼项目,预算为3000万元,总建筑面积20000m2。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施工招标。招标公告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在该市很有影响力的一份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有一项为“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以上”;同时还规定,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潜在投标人须提交50%的投标保证金,即5万元(人民币)后才能够购买,以保证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参加项目投标。招标公告发布后三天,有两家单位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经分析后认为“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以上”的资格条件可能过高,影响了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于是决定将其修改为“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以上”。为减少招标时间,经商讨,招标人决定直接在招标文件中对上述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并在开标前十五日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而不再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以保证开标计划能够如期进行。最终共有8名投标人参加投标,开标计划如期进行。

  【问题】

  (1)招标公告中应列明哪些内容?

  (2)招标人在上述招标公告的发布过程中有哪些不正确的行为?为什么?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参考答案】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

  理由: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该项目属一般招标项目。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因为C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4.投标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作废标处理。

  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③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④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⑤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招标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E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

  第二题

  (1)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4号)的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招标人在上述招标公告的发布过程中,有以下不正确的行为:

  1)仅在该市很有影响的一份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

  2)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5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

  3)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调整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而未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上述行为不正确的原因及正确做法为:

  1)本项目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且工程总投资为3000万,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在地方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不符合规定。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包括《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另外,本项目为房屋建筑工程,依据建设部有关规定中对招标公告发布的要求,本项目除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外,需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因此,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至少择一发布招标公告,若在报纸上发布,则应当如实抄送《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另外,还必须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

  2)投标保证金从性质上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是用来保证投标人从递交投标要约到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一系列缔约行为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都有权利决定是否递交投标要约,即递交投标文件,这是法律赋予潜在投标人的一个基本权利。本案中,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须提交50%的投标保证金才能够购买招标文件的做法侵害了投标人的权利,是不正确的。因此,应取消该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3)招标公告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属于在招标公告基础上的细化和补充,但不能修改招标公告中已经明确的实质性内容,如本案中的资格条件等。因此,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修改其中实质性条件的,需要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而不能直接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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